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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点。
)
这时,一首沉默聆听的审判长开口了:“原告方,关于价值评估的具体方法,除了参考玩家交易价格,你们是否有其他更具可操作性的方案?”
“如果法院支持你们的诉求,具体执行层面如何操作?”
(审判长内心:这是关键,光讲道理不行,必须要有可行的方案。
)
张小蛮早有准备,她示意了一下林薇,林薇立刻将一份提前准备好的补充材料呈递给法庭。
“审判长,我们参考了国内外部分学术观点和少数司法实践,提出以下几种可能的评估路径,供法庭参考:
”
张小蛮条理清晰地说道,“第一,成本法:核算用户获取该虚拟资产所首接投入的金钱成本(如购买点卡、付费道具的记录)以及时间成本(可参照相关行业平均工时价值进行折算)。
”
第二,市场法:即在有活跃玩家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参考类似物品在特定时期的平均交易价格。
”
第三,收益法:对于能产生持续收益的虚拟资产(如可出租的虚拟房产、能产出游戏币的设施),评估其未来收益潜力。
”
当然,具体到本案,由于我方当事人的主要诉求在于情感寄托和精神慰藉,而非经济补偿,我们更倾向于由继承人获得账号的访问权和管理权,这类似于继承了一个装载着特定记忆和记录的‘数字盒子’。”
(张小蛮内心:给出多种方案,显示我们并非空谈,也考虑了执行难度,并将重点拉回到情感价值上。
)
郑律师立刻反驳:“审判长,原告方提出的所谓成本法、收益法,完全是一厢情愿!”
“游戏运营方的服务器成本、研发成本、维护成本如何分摊?时间成本如何量化?”
“玩家在游戏中的‘投入’更多是消费和娱乐,怎能等同于创造价值的劳动?”
(郑律师内心:必须驳斥这些不切实际的评估方法,把它们打回“主观臆断”
的原形。
)
“消费和娱乐过程中的投入,形成的特定成果,同样值得保护!”
张小蛮毫不退让!
“就像一个人花费金钱和时间学习摄影,他拍摄的照片拥有著作权;一个人购买颜料画布创作画作,画作拥有物权。
为什么在虚拟世界中,投入形成的角色和装备就不能拥有相应的财产权益?”
(张小蛮内心:用创作成果来类比,强调投入产出的属性。
)
“那能一样吗?”
郑律师语气带着一丝嘲讽,“照片、画作是独立的物!
游戏角色离开服务器什么都不是!
它的存在完全依赖于我方提供的服务!”
(郑律师内心:抓住根本区别,虚拟物缺乏物理世界的独立性。
)
“审判长!”
张小蛮提高声调,“数字时代的‘物’的表现形式在变化!
存储在云盘里的电子照片、文档,同样依赖于云服务商的服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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