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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宰相子不入场而中式之事,故发觉者概从轻比。
蒙蔽二字,至斯为极,无势力者,尚求进取耶?」沈氏作此书时,为道光二十年庚子,距乾隆四十五年科场案,适为甲子一周。
可见顺天乡试积弊并未稍减。
及至咸丰八年戊午顺天乡试,严惩主事官柏葰等之后,其弊始革矣。
)即此一端,亦可以推知此案口供,必非完全真实也。
至范菼善作诗,而不善作八股文之说,则殊不然。
检嘉庆修大清会典事例贰伍礼部门乾隆二十二年条云:
同书同卷乾隆四十七年条云:
又议定二场排律一首,移置头场试艺后。
其性理论一道,移置二场经文后。
可知自乾隆二十四年己卯以后,八股文与试帖诗同一重要。
故应试之举子,无不殚竭心力,专攻此二体之诗文。
今通行本一百二十回之石头记,为乾隆嘉庆间人所糅合而成者。
书中试帖体之诗颇多,盖由于此。
总之,即使范菼善于作诗,而不精通举子业,如沈氏「范太学传」所言者,亦恐不至于冒大危险,倩人代作也。
兹有可附论者,乾隆四十七年,议定将二场排律诗移置头场试艺后。
故儿女英雄传作者文康,于第叁伍回「安公子占桂苑先声」中,述安龙媒以备卷得代,错用官韵之马篑山中式第陆名举人。
此事实暗指同治三年甲子顺天乡试,而非雍正年间科场规则也。
复次,今得见绘声阁初稿「与序堂弟泛舟西湖」,「将归吴兴,呈春田家姐并留赠汪嗣徽夫人」,「寄怀春田家姐」及绘声阁续稿「哭春田大姐」等题,始知范菼实以嘉庆元年授受大典恩赦获归。
前所论范菼获归之年有二,而以乾隆五十五年获归为较可能。
既得此新证,自应更正。
至乾隆四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刑部题本所云:
陈七又因曾与镶黄旗满洲笔帖式恒泰、春泰弟兄抄写书籍,彼此熟识。
又略云:
不能禁约子弟之翰林院侍讲勒善(等)革职。
等语,似此勒善与耆献类征初编叁叁贰将帅门所载清国史馆本传初名勒善之勒福,非为一人。
但此传乾隆五十八年以前之事迹,全不记载。
又于道光十五年引见时,更名勒福,并中华书局印清史列传中,不见勒福传诸端,恐有所避忌,不能无疑。
姑识于此,以待更考。
李桓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壹肆贰郎署肆储大文撰汪森墓志铭附钱载撰汪孟??墓志铭略云:
考上堉,历官大理府知府。
妣祝氏。
大理四子,君其长也。
雍正乙卯为娶妇。
盖大理惟及为冢子娶妇,其诸子女皆君于父没后为弟昏,而嫁其妹者也。
乾隆元年丙辰君年十六,侍母从父官盛京,入官京师。
(六年)辛酉母没,君扶柩携弟归里,卜壤葬母于海盐山茶花漾之原。
(十年)乙丑大理出守,遣家归。
(十一年)丙寅大理卒于官,君奔迎柩归,合葬于新阡。
寅恪案,汪上堉虽其本缺为云南省大理府知府,然亦有调署云南省首府云南府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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