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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依郑氏近世中西日历表,康熙三年甲辰立春为正月初八日。
若有差误,亦不超过两三日。
考牧斋卒于甲辰五月廿四日,其作此绝句时,已距死期不远。
河东君本居白茆港之红豆庄,正月初八日其在常熟城内钱氏旧宅者,或因与牧斋共度除夕,或由牧斋病势已剧,留住侍疾,不再返白茆港,皆未能确定。
但据此两跋及诗句,可以推知牧斋垂死时犹困于「文魔诗债」有如是者,殊为可叹。
又观其与河东君情感笃挚,至死不变,恐牧斋逝世后,若无遵王等之压迫,河东君亦有身殉之可能也。
关于钱柳之死及钱氏家难本末,本章首已详引顾苓河东君传,今不重录。
虞阳说苑甲编有「河东君殉家难事实」一书,所载韩世琦安世鼎等(韩氏见乾隆修江南通志壹佰伍职官志江苏巡抚栏。
安氏见同书壹佰陆职官志苏松常兵备道栏。
)当时公文颇备,不能尽录,但择其最有关者,稍加解释。
兹除河东君遗嘱并其女及婿之两揭外,略附述当日为河东君伸寃诸人之文字,亦足见公道正义之所在也。
至同时人及后来吟咏钱柳之诗殊多,以其无甚关涉,除黄梨洲龚芝麓等数首外,其余概从省略。
黄太冲思旧录「钱谦益」条云:
甲辰余至,值公病革。
一见即云以丧葬事相托。
余未之答,公言顾盐台求文三篇,润笔千金。
亦尝使人代草,不合我意,固知非兄不可。
余欲稍迟,公不可。
即导余入书室,反锁于外。
三文,一顾云华封翁墓志,一云华诗序,一庄子注序。
余急欲出外,二鼓而毕。
公使人将余草誊作大字,枕上视之,叩首而谢。
余将行,公特招余枕边云,惟兄知吾意,殁后文字,不托他人。
寻呼孙贻(寅恪案,牧斋子孙爱,字孺贻。
梨洲混为「孙贻」。
)与闻斯言。
其后孙贻别求于龚孝升,使余得免于是非,幸也。
柳南续笔叁「卖文」条略云:
东涧先生晚年贫甚,专以卖文为活。
甲辰夏卧病,自知不起,而丧葬事未有所出,颇以为身后虑。
适鹾使顾某求文三篇,润笔千金。
先生喜甚,急倩予外曾祖陈公金如代为之,然文成而先生不善也。
会余姚黄太冲来访,先生即以三文属之。
越数日而先生逝矣。
(寅恪案,牧斋尺牍中载「与陈金如」札十九通。
其中颇多托代撰文之辞。
又光绪修常昭合志稿叁壹陈灿传附式传云:「陈式字金如。
副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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