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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鸿中明清和议条陈残本跋(原文见明清史料第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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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阁大库档案中发见高鸿中条陈残本一纸。
仅附识「二月十一日到」及「三月十三日奏了」数字。
寅恪案,清崇德七年即明崇祯十五年春清人闻明兵部尚书陈新甲遣职方郎中马绍愉来议和,诸臣各条陈意见。
此残本乃其时所上意见书之一也。
兹不广征旧籍。
但迻录明史及清史稿所载此事本末之文,以资参证。
清史稿叁太宗本纪贰略云:
[崇德七年]三月乙酉,阿济格等奏,明遣职方郎中马绍愉来乞和,出明帝敕兵部尚书陈新甲书为验。
上曰,明之笔札多不实,且词意夸大,非有欲和之诚。
然彼真伪不可知,而和好固朕夙愿。
尔等以朕意传示之。
五月己巳朔,济尔哈朗等奏,明遣马绍愉来议和,遣使迓之。
壬午,明使马绍愉等始至。
六月辛丑,都察院参政祖可法张存仁言,明寇盗日起,兵力竭而仓廪虚,征调不前,势如瓦解,守辽将帅丧失八九。
今不得已乞和,计必南迁。
宜要其纳贡称臣,以黄河为界。
上不纳。
以书报明帝曰,自兹以往,尽释宿怨,尊卑之分,又奚较焉。
使者往来,期以面见。
吉凶大事,交相庆吊。
岁各以地所产互为餽遗。
两国逃亡亦互归之。
以宁远双树堡为贵国界,塔山为我国界,而互市于连山适中之地。
其自海中往来者,则以黄城岛之东西为界。
越者各罪其下。
贵国如用此言,两君或亲誓天地,或遣大臣莅盟,唯命之从。
否则后勿复使矣。
遂厚赉明使臣及从者,遣之。
后明议中变,和事竟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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