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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制之前载〔高祖武德〕九年三月诏“天下户立三等,未尽升降,宜为九等”
之文。
故可据以推定龙朔三年七月制中“八等”
之“等”
乃指户籍等第而言,然则此制与其初期仅籍六等以上豪户者不同,即此制已推广普及于设置军府地域内全部人民之确证也。
二为戈本《贞观政要》二《直谏类》“贞观三年诏关中租税免二年”
条(参《唐会要》八五《团貌杂录》条及《魏郑公谏录》)略云:
右仆射封德彝等并欲中男十八已上简点入军,敕三四出。
〔魏〕征奏以为不可。
太宗怒,乃出敕:“中男已上虽未十八,身形壮大,亦取!”
征又不从。
太宗曰:“中男若实小,自不点入军,若实大,亦可简取。”
征曰:“若次男已上尽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且比年国家卫士不堪攻战岂为其少?若精简壮健,人百其勇,何必在多?”
《通鉴》一九二“武德九年十二月”
亦载此事,胡《注》云:
唐制民年十六为中男,十八始成丁,二十一为丁,充力役。
据魏征“租赋杂徭将何取给”
之语推之,则当日人民未充卫士时亦须担负租赋杂徭之义务,是一人之身兼充兵务农之二业也,岂非唐代府兵制兵农合一之明证乎?(斯事今不能详论,仅略述大意,附注于此。
)
回纥与中国摩尼教之关系,论者颇众,又不属本书范围,自可不言。
其族类与中国接触,而影响及战时之财政经济者,亦非所欲论,兹仅略述回纥与中国在和平时期财政经济之关系于下:
《新唐书》五〇《兵志》云:
乾元后回纥恃功,岁入马取缯,马皆病弱不可用。
同书五一《食货志》云:
回纥有助收西京功,代宗厚遇之,与中国婚姻,岁送马十万匹,酬以缣帛百余万匹,而中国财力屈竭,岁负马价。
《旧唐书》一二七《源休传》略云:
〔回纥〕可汗使谓休曰:“所欠吾马直绢一百八十万匹,当速归之!”
同书一九五《回纥传》(参《新唐书》二一七上《回鹘传》)略云:
回纥恃功,自乾元之后屡遣使以马和市缯帛,仍岁来市,以马一匹易绢四十匹(《新传》“绢”
作“缣”
)。
动至数万马,其使候遣,继留于鸿胪寺者非一。
蕃得帛无厌,我得马无用,朝廷甚苦之。
是时特诏厚赐遣之,示以广恩,且俾知愧也。
是月(大历八年十一月)回纥使使赤心领马一万匹来求市,代宗以马价出于租赋,不欲重困于民,命有司量入计,许市六千匹。
〔贞元〕八年七月,以回纥药罗葛灵检校右仆射,仍给市马绢七万匹。
回鹘请和亲,宪宗使有司计之,礼费约五百万贯,方内有诛讨,未任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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