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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金刚般若波罗蜜经讲义1(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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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次,依次开释,分五:(戊)初,释名;次,显体;三,明宗;四,论用;五,判教相。

(戊)初,又二:(己)初,通名;次,别名。

(己)初,通名。

通名者,“金刚般若波罗蜜经”

之“经”

字是也。

佛所说法,通名为经,非一经为然,故“经”

字乃一切佛法之通名。

梵语曰修多罗,亦作素怛缆,修妒路。

修多罗之本义为线,引申为贯穿,为摄持,为契合。

既将佛说之法,分类结集成书,因以修多罗名之,谓贯穿佛语,摄持不失,上契佛心,下契众机也。

大法东来,古德遂以经字译修多罗。

“经”

字本义为经纬、组织,与修多罗之线义、贯穿摄持等义正复相当。

且吾国习惯,惟圣人语,始得称“经”

,极其隆重。

译修多罗为经,精当之至。

但我国“经”

字,不含契合之义,与修多罗原义少嫌不足。

然除“经”

字外,更无他字可译。

故古人不得已,称佛书曰契经,既以补足原义,且显此是佛经,非他教经也。

至若释“经”

为常,为道,此乃“经”

字引申之义,修多罗中原无此义,故释佛经不宜引用也。

(己)次,别名。

“金刚般若波罗蜜”

七字,为本经特立之名,一切经不能通用,是谓别名。

“金刚”

者,喻也。

“般若波罗蜜”

者,法也。

是为法喻立名。

诸经经题,安名之法,取义不外七种,所谓人、法、喻、单、复、具足也。

如《阿弥陀经》,阿弥陀,佛名也,取人名为经题,谓之单人立名。

如《般舟三昧经》,般舟三昧,为一种法门,是为单法立名。

如《稻秆经》,稻秆,喻因缘生法也,是为单喻立名。

如《妙法莲华经》,妙法,法也;莲华,喻也,有法有喻,非单而复,谓之法喻立名。

如《普贤行愿品》,有法有人,是为人法立名。

如《如来师子吼经》,如来,为人;师子吼,为喻,是为人喻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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