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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中豪族争求聘,娥誓心不嫁。
遂剪发披褐,访道于牛头山,师事大士尼将律师。
娥志坚行苦,霜舂雨薪,不倦筋力,十三年四月,始受具戒于泗州开元寺,竟以小娥为法号,不忘本也。
其年夏月,余始归长安,途经泗滨,过善义寺谒大德尼令。
操戒新见者数十,净发鲜帔,威仪雍容,列侍师之左右。
中有一尼问师曰:“此官岂非洪州李判官二十三郎者乎?”
师曰:“然。”
曰:“使我获报家仇,得雪冤耻,是判官恩德也。”
顾余悲泣。
余不之识,询访其由。
娥对曰:“某名小娥,顷乞食孀妇也。
判官时为辨申兰、申春二贼名字,岂不忆念乎?”
余曰:“初不相记,今即悟也。”
娥因泣,具写记申兰、申春,复父夫之仇,志愿相毕,经营终始艰苦之状。
小娥又谓余曰:“报判官恩,当有日矣。”
岂徒然哉!
嗟乎,余能辨二盗之姓名,小娥又能竟复父夫之仇冤,神道不昧,昭然可知。
小娥厚貌深辞,聪敏端特,炼指跛足,誓求真如。
爰自入道,衣无絮帛,斋无盐酪,非律仪禅理,口无所言。
后数日,告我归牛头山,扁舟泛淮,云游南国,不复再遇。
君子曰:“誓志不舍,复父夫之仇,节也。
佣保杂处,不知女人,贞也。
女子之行,唯贞与节能终始全之而已。
如小娥,足以儆天下逆道乱常之心,足以观天下贞夫孝妇之节。”
余备详前事,发明隐文,暗与冥会,符于人心。
知善不录,非《春秋》之义也。
故作传以旌美之。
[1]估客:即行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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