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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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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26日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干部管理制度,规范干部管理,推动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教育部党组和北京市委关于领导干部勤政为民和廉洁从政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现任校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一条领导干部要加强学习。
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和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现代经济、科技、管理、文化和法律等知识及相关政策,不断提高自身思想理论水平、管理水平和领导能力;认真遵守上级和校党委关于干部培训的有关规定,每学期至少应参加两次学校组织的干部学习培训活动。
第二条院系(所)党政一把手必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
建立健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分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正副院长为党政联席会议主要成员。
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之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充分交换意见,根据议题内容分别主持会议。
院系(所)工作中的重要事项、重要人事安排、大额经费使用等,要经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条领导干部应严格自律,加强自身思想道德修养,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
如经查实有违法违纪行为者要依法进行严肃处理,在提拔、任用上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领导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规定,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作风,严禁铺张浪费,校内各单位不能用公款相互吃请、送礼。
第五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应保证将主要精力用于党政管理工作。
在机关和直属中心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每周工作日内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不能超过半天。
第六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按照任职岗位职责进行年度考核。
聘期结束并考核合格,不再担任机关部处领导职务,回院系(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干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超过一年的学术假或科研经费支持。
第七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能受聘校外带薪的实职性职务。
如因工作需要在校外兼职的,须报学校批准。
第八条领导干部不能兼任学校在校外办学单位的党政领导职务,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
第九条领导干部经学校批准在珠海分校、北京师范大学―香港浸会大学联合国际学院和北京师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兼职,不能领取报酬。
特殊情况需经学校批准。
第十条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作为学校“985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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