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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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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2月16日经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北京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规则》和十五大通过的《党章》的有关规定,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北京师范大学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党校的工作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努力为学校培养、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服务。
第四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活动不断引向深入;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培训高校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结合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实际,结合学校理论教育、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和党建等项工作的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提高培训水平,当好党委的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全校工作重心,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党校校长由党委书记兼任,设常务副校长主持日常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副校长,设党校顾问若干名。
第七条党校设立校务委员会(简称校委会)。
校委会委员由校党委任命,由党委和行政有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
校委会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党校工作的重要事项。
校委会会议由党校校长或副校长主持,党校的建设、教学、培训、科研工作等重大问题由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八条党校下设办公室,负责党校的日常工作。
党校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
党委负责同志定期到党校讲课,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第三章教学与科研
第十条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的短期培训班为主。
党校制定课程规划,作为党校各班次教学的指导。
党校各班次的教学要依据课程规划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订教学计划,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以及阅读书目等做出具体规定,并由党校办公室备案。
每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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