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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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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9月21日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落实中央关于从严治党、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委任命的正、副处级党员领导干部(含担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第三条根据党委的要求,纪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
对非机关部处的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委托其所在分党委、党总支的正职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学校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相关规定,用人失察失误的;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在述职述廉过程中隐瞒、回避重大问题的;
(七)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五条纪委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六条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监委办公室提出意见与党委组织部会商,报纪委领导批准。
第七条诫勉谈话意见经纪委领导批准后,由纪监委办公室向诫勉谈话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发出《干部诫勉谈话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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