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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社会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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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公共场馆和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许多公共场馆和场所对未成年人设置了优惠待遇,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在内的多种场所,均有不同程度的优惠
政策。
2007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老年人、现役军人、未成年人及学生等应适当优惠,对残疾人、儿童等实行免票。
2008年《国家发改委等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规定:(1)规范门票价格管理,(2)游览参观点要明确对儿童、学生、未成年人、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人、宗教人士等的门票价格减免范围和标准。
2012年《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落实青少年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各地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对青少年门票价格政策标准:对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实行免票;对6周岁(不含6周岁)~18周岁(含18周岁)未成年人、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学生实行半票。
列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游览参观点,对大中小学学生集体参观实行免票。
鼓励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游览参观点参照上述规定对青少年等给予票
价优惠。
……”
在优惠场所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作了如下细分规定,应当免费开放的有: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应当优惠、可以免费的有: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社区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等场所。
并且鼓励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场馆开设未成年人专场,为未成年人
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另外,国家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部队等开发自身教育资源,设立未成年人开放日,为未成年人主题教育、社会实践、职业体验等提供支持;国家鼓励科研机构和科技类社会组织对未成年人开展科学知识
普及活动。
37.对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歌厅等娱乐场所有哪些规定?
绝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有:网吧、酒吧、歌舞娱乐厅等场所。
我国2006年出台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三条中规定,歌舞娱乐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根据2019年3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
也就是必须要求出示身份证件证明自己是成年人。
绝对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娱乐场所在位置上受到限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38.父母或监护人可以看未成年人子女的邮件或聊天记录吗?
我国《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邮件和聊天记录等的内容均属于通信秘密范畴,邮件和聊天信息的传递通畅属于通信自由,国家保护未成年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特殊情况下,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有例外规定。
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未成年人开拆和查阅,但对于其他未成年人,则不适用此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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