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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治十二年乙未,龚鼎孳十一月戊子降。
同书一八六《大臣年表·二·上》“刑部汉尚书”
栏载:
康熙三年甲辰,十一月癸丑龚鼎孳刑部尚书。
康熙五年丙午,龚鼎孳九月丙申迁。
同书同卷同表“兵部汉尚书”
栏载:
康熙五年丙午九月丙申,龚鼎孳兵部尚书。
然则顺治十四年丁酉,龚、顾同在金陵时,芝麓尚未任尚书之职,而澹心竟以尚书称之者,足证《板桥杂记》乃后来追记之文也。
惟于皇赋此诗时是否在康熙八年五月以后,其诗题中之“龚宗伯”
乃是芝麓现职,抑或与《板桥杂记》同为追述之辞,未敢遽决。
至黄书所引杜氏之诗必非原作,盖茶村当日赋诗,固不依平水韵,然亦不致近体诗廿八字内,真、庚、侵三部同用也。
复次,《蘼芜纪闻·上》引冯见龙《绅志略》云:
龚鼎孳娶顾媚,钱谦益娶柳如是,皆名妓也。
龚以兵科给事中降闯贼,受伪直指使。
每谓人曰:“我原欲死,奈小妾不肯何?”
小妾者,即顾媚也。
夫芝麓既不能死,转委过于眉生以自解,其人品犹不及牧斋。
于皇于芝麓座上赋诗,绝不能以虞姬比眉生,更不便借此诮芝麓。
黄氏之说,殊失考矣。
又《蘼芜纪闻·上》引钮琇《临野堂集》云:
牧斋与合肥龚芝麓,俱前朝遗老。
遇国变,芝麓将死之,顾夫人力阻而止。
牧斋则河东君劝之死,而不死。
城国可倾,佳人难得,盖情深则义不能胜也。
二公可谓深于情矣。
及牧斋殁,河东君死之。
呜呼!
河东君其情深而义至者哉!
钮氏谓眉生劝芝麓不死,河东君劝牧斋死,两人适相反。
假定钮氏所记为事实者,则于皇亦不便于芝麓座中赋诗以讥诮之。
鄙意于皇盖以“虞姬”
自比,“八千子弟”
乃目其他楚人,如严正矩辈耳。
妄陋之见,未敢自信,谨以质诸论世知人之君子。
第十七首注谓“苍略挟所著史论,游滁和间”
。
牧斋此时适自淮甸访蔡士英,归涂中久住金陵,即使苍略与蔡氏无关,但牧斋必有取于绍凯文中论兵复明之旨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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