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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施强暴胁迫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然后再念刑法221条的强制性交罪。”
我有没有听错啊,她叫我用念的耶,呵呵,第一次安安稳稳地坐在椅子上听讲跟性交有关的法条,不知道是幸运还是不幸。
“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现在,假设老师是公务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你试试看对老师施以强暴或胁迫。”
陈湘宜老师向我一摊,就像刚刚她踢飞两个同学前,做出的“我没有杀伤力”
的动作。
这次要轮到我被踢了吗?
我脑海里又浮现电影“食神”
的画面─“都当着面说了要再来一次,你还上当!”
靠,我哪敢真的对她做出什么强暴、胁迫的动作啊。
“你放心啦,尽管对老师示范何谓强暴胁迫,老师保证不会像刚刚那样踢飞你的。”
陈老师下巴略向我扬了扬,示意要我动手。
不敢违逆老师意思的我,虽然确定要做了,却不知怎么表现,只能畏缩地走向老师,轻轻推了老师肩膀一下。
“蛤?这就叫做强暴胁迫喔?那全台湾有99%的人都要该当妨碍公务罪或强制性交罪了!”
老师莫可奈何地笑着。
“那,如果是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呢?你觉得要达到怎样的程度才叫做强暴?”
咦?
我想了想,那应该要很粗暴吧,要用强暴的方式使一个人承受违反其意愿的性交,那不是要使用相当的蛮力吗?
“法条用语同样是”
强暴“,即使这两种强暴实质上并不相同,但起码可以联想一下,要使人承受违反意愿的性交,所施用的力量既然那么大,要妨碍公务员所施用的”
强暴“又岂能仅仅止于推肩膀、拉拉手的程度。”
“小平,现在就对老师做出足以该当强制性交罪的强暴行为,如果程度上都足以实行强制性交,那当然也足以妨碍公务员进行公务。”
你这样说我是懂啦,可是你毕竟也大我没几岁,又长得那么漂亮(只是心黑了一点),要我对你拳打脚踢的我实在下不了手。
于是我把手在老师面前比划了几下,最后还是没能动手。
就在我衡量到底该怎么出手的时候,又有一个不怕死的男同学自愿示范。
他一上台,竟然一把就将老师的衬衫衣襟抓住,用力一扯之后,粉红色的直条纹衬衫就丝毫发挥不了遮蔽的功能了,从衣襟开始,5颗扣子全部随着他的一扯而依序掉落。
“哇咧!
这件衣服很贵耶!”
看到老师的胸罩又露了出来,同学们还未发出惊呼,老师自己先叫了出来,接着骤不及防,右脚先旋踢上去,左脚接着回旋踢又巴了上去。
干,你不是说保证不会像刚刚一样踢飞学生的!
“雪特!
这么贵的衣服就这样给我扯烂。”
怒气冲冲的陈老师抓着破烂的上衣,狠狠瞪着那个不知道名字的男同学。
我对老师那件衣服到底要多少钱有点在意,不过我更在意的是为什么老师在踢人时腿都张那么开了裤子还不会破。
是没有像刚刚那样踢飞人啦,只有更惨,我心想。
“大家注意了,两个刚刚念过的条文中,都有强暴、胁迫两个用语,可是在第一个妨害公务的法条中,强暴、胁迫就已经是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行为,只要你对执行公务中的工务员施以强暴、胁迫,就该当妨害公务,可是在强制性交的法条中,光强暴、胁迫顶多只会该当强制罪或恐吓危害安全罪,重点还是在性交的行为,因此,我们说强制性交中的强暴、胁迫只是手段,而妨害公务中的强暴、胁迫则是行为。”
“上星期老师发现本班有一位21世纪初硕果仅存的处男,今天刚好可以在手段上做更深入的讨论,请小平到前面来。”
干,刚听到处男我就心知不妙,没想到身为处男竟是原罪。
“接着征求一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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