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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 金刚般若波罗蜜经讲义5(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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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字即经初“于法应无住”

之“法”

,谓一切法也。

一切法,不外境、行、果。

境者,境界,即五蕴、六根、六尘等;行者,修行,即六度等;果者,果位,即住、行、向、地,乃至无上菩提,亦兼果报,如福德、相好、神通、妙用等。

然就六度等行言之,便摄境、果。

盖行六度而自以为能行,此住于行也;若行六度而有名誉等想,便是住境;若行六度而心存一有所得,便是住果。

无论心住何种,皆为住法。

此处“法”

字,不必摄非法言。

因经文既是就行布施立说,是已不取非法矣。

当知六度万行等法,因缘聚合,乃能生起,既是缘生之法,可见当体即空,非实也。

然行此六度等法,而得自他两利,非虚也。

是故菩萨既不应舍六度之事不为,而落虚;亦不应有六度之相当情,而执实。

执实则心住于法矣!

前云:若心有住,则为非住。

故有入暗之过。

暗则一无所见,言其仍在无明壳中也。

岂但性光不能显现而已。

永嘉云:“住相布施生天福,招得来生不如意。”

盖不知观空,必随境转,生天之后,决定堕落。

故曰此科正明执实,则功德全虚也。

“入暗”

,喻背觉。

既有法执,故背觉也。

觉者,明义。

背觉,则无明矣。

故曰入暗。

“无所见”

,喻不见性。

前云“若见诸相非相,则见如来”

,今不知缘生即空之理,执以为实,而取法相,岂能见性?故曰无所见。

不言有目无目者,暗喻此人道眼未开,无明未破,有目亦等于无目,故不言也。

盖此人以见地不明故,虽学大乘行布施,既是盲修(入暗),必生重障(无所见),故以入暗无所见譬之。

当知学佛者,若道眼不开,势必处处杂以世情俗见,岂但六度行不好,且必增长我慢,竞起贪瞋,反将佛法扰乱,行得不伦不类,启人疑谤。

直是于佛法道理一无所见,岂止不能见性而已。

执法为实之过如此,吾辈当痛戒之。

(寅)次,喻不住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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