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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时法令严,朝官无敢谒假者,谦益竟驰驿回籍。
归遂牵连淄川谢升案,锒铛北上。
传言行贿三十万金,得幸免。
贿虽无征,后来谦益与人书,屡言匮乏,贫富先后顿异,未为无因矣。
今检《清史列传》七九《谢升传》(参《清史稿》二四四《金之俊传》附谢升传)云:
〔顺治〕二年正月,升以疾剧,乞假。
命太医诊视。
二月卒。
据此,谢升病逝时牧斋尚在南京,任弘光帝之礼部尚书。
顺治三年牧斋归家后被逮北行,非由谢升所牵累明矣。
又检《国朝耆献类征初编》四六三载田雯撰《谢陛墓志铭》略云:
本朝拜原官,征诣京师,以病废辞。
癸巳卒于家,年六十六。
牧斋《初学集》一百六《读杜小笺(上)》略云:
今年夏,(寅恪案:“今年”
指崇祯六年癸酉。
)德州卢户部德水,刻《杜诗胥钞》,属陈司业无盟寄予,俾为其叙。
同书一一《桑林诗集》(原注:“起崇祯十年丁丑三月,尽闰四月。”
)《小序》略云:
丁丑春尽,赴急征。
渡淮而北。
吾国文学作品中,往往有三生之说。
钱柳之因缘,其合于三生之说,自无待论。
但鄙意钱柳之因缘,更别有三死之说焉。
所谓三死者,第一死为明南都倾覆,河东君劝牧斋死,而牧斋不能死。
第二死为牧斋遭黄毓祺案,几濒于死,而河东君使之脱死。
第三死为牧斋既病死,而河东君不久即从之而死是也。
此三死中,第一死前已论述之,兹仅言第二死。
寅恪草此稿有两困难问题。
一为惠香公案,第四章曾考辨之矣。
一为黄毓祺之狱,即所谓第二死。
今稍详述此案发生年月之问题,并略陈牧斋所以得脱第二死之假设,以俟读者之教正。
顾苓《河东君传》云:
寅恪案:牧斋为黄毓祺案所牵涉,被逮至金陵。
其年月问题,依云美此传之记载,与牧斋所自言者符合。
实则顾氏即据牧斋原诗之序,非别有独立不同之资料。
故此传此节,亦可视为牧斋本人自述之复写,其价值不大也。
今就所见官私两方资料,初不易定其是非,辨其真伪。
后详检此案文件,终获得一最有力之证据,始恍然知清代官书未必尽可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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