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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谓牧斋于顺治三年丙戌秋间别房氏后,至次年,即顺治四年丁亥夏,在南京乃题此诗。
则《钓鳌图》无论由牧斋携之南归,或由房氏托便转致,牧斋取此黄案迫急之际,忽作此闲适之事,必非偶然。
颇疑牧斋之意,以为房氏此际在北京任刑部右侍郎,可借其力以脱黄案之牵累也。
后来牧斋之得释还家,是否与房氏有关,今无可考。
但检龚芝麓《定山堂集》三“顺治十年癸巳五月”
任刑部右侍郎时所上《遵谕陈言疏》云:
一司审之规宜定也。
十四司官满汉并设,原期同心商酌,共砥公平,庶狱无遁情,官无旷职。
近见大小狱情回堂时,多止有清字,而无汉字。
在满洲同堂诸臣,虚公共济,事事与臣等参详,然仓卒片言,是非立判,本末或未及深晰,底案又无从备查。
至于重大事情,又多从清字翻出汉字。
当其讯鞫之顷,汉司官未必留心,迨稿案已成,罪名已定,虽欲旁赞一语,辄苦后时。
是何满司官之独劳,而汉司官之独逸也。
请自今以后,一切狱讼,必先从满汉司官公同质讯,各注明切口词,呈堂覆审。
发落既定,或拟罪,或释放,臣等即将审过情节,明注于口词之内,付司存案,以便日后稽查。
其有事关重大,间从清字翻出者,必仍引律叙招,臣等覆加看语,然后具题。
事以斟酌而无讹,牍亦精详而可守。
夫顺治十年癸巳,在顺治四年丁亥之后六年,龚氏又与房氏同是刑部右侍郎。
其时满人之跋扈,汉人之无权,尚如芝麓所言。
何况当房氏任职之际耶?然则房氏在顺治四年夏间,以汉族降臣之资格,伴食刑部,自顾不暇,何能救人?牧斋于此,可谓不识时务矣。
斯亦清初满汉关系实况之记载,颇有裨益于考史,故特详录之。
读者或不以枝蔓为嫌也。
《有学集》一《秋槐诗集·赠濮老仲谦》云:
(诗见前引,兹从略。
)
寅恪案:第三章论陈卧子《蝶恋花·春晓》词,引刘銮《五石瓠》“濮仲谦江千里”
条云:“或见其为柳夫人如是制弓鞋底版二双。”
牧斋此诗虽作于顺治五年戊子,但濮老弓鞋底版之制,则疑在前一年丁亥河东君三十悬帨之辰。
或者即受牧斋之意旨为之,盖借以祝贺河东君生日也。
如此寿礼,颇嫌猥亵,若非河东君之放诞风流,又得牧斋之同意者,濮老必不敢冒昧为之。
噫!
即就此点观之,牧斋之于河东君感恩之深,用情之足,一至于斯。
后来河东君之杀身相殉,岂足异哉!
《有学集》二《秋槐支集·次韵何寤明见赠》(遵王注本题下有自注云:“寤明与孟阳交,故诗及之。”
)云:
(诗略。
)
《有学集》二十《新安方氏伯仲诗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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