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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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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眼花法官”
被媒体称为“眼花法官”
的水涛成为河南2012年4月5日出台“错案终身追究制”
之后第一个被该制度追责的法官。
(一)案情
2011年9月16日上午,山西省运城市的张某开着轿车与妻子甲以及妻子的妹妹乙、丙一同送张某的女儿丁去河南洛阳上大学。
这本来是一次惬意、温馨的家庭之旅。
但是当车辆行驶到河南省三门峡市境内连霍高速观音堂路段时,噩梦降临了。
一辆载满货物的重型半挂货车从尾部撞上张某驾驶的轿车,之后又碾压了过去。
现场惨不忍睹,甲、乙、丁三人当场死亡,张某、丙受伤。
三门峡市公安局交警认定:肇事司机杨某在事故发生前未保持安全车距,没有降低行驶速度,也未依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杨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1]
2011年12月27日,陕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2012年3月6日,陕县法院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两年。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由此,可以得知杨某的法定量刑幅度应当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陕县法院判决两年有期徒刑属于法律上的“从轻处罚”
,而法院判决书中列明的从轻处罚理由之一是“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
这一理由让张某非常气愤,因为这与事实严重不符。
事实上,他在看到判决书复印件之前并未收到被告人任何经济赔偿。
本案的主审法官水涛解释说,陕县判决中的“从轻处罚”
依据是受理本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出具的赔偿证明。
而湖滨区法院的主审翟法官却表示,他曾经多次拒绝陕县法院及被告律师提供赔偿证明的请求,最后是由于陕县法院以公函的形式,在要求湖滨区法院介绍案件审理情况的条件下,湖滨区法院才开具了水涛法官口中的“赔偿证明”
。
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滨湖区法院的案情介绍中“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
的表述,到了陕县法院水涛法官的判决中,则变成了“被告积极赔付赔偿款近9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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