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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士奇和姚广孝皆微微错愕。
明初国家新建不久,各项规章制度皆还在探索阶段,各部门的权力调整也非常普遍。
不了解历史的人,很容易先入为主,以为六部都有固定的职权范围,各司其职,互不干扰。
而这个权力范围,看他们的名字就知道了。
事实上,这种想法无疑是错误的。
同为刑部,朝代不同,职权范围相差很大。
隋唐时期,大理寺审判犯人,刑部复核。
到了明清,则截然相反,刑部审判,大理寺复核。
即使是在同一个朝代,不同年代,不同皇帝治下,职权都是天壤之别。
朝廷对各部权力范围进行调整是很正常的事情。
然而,要将刑部一分为二,新设法部,如此之大的变革,还是极为罕见的。
朱允熥对此早有腹稿。
“审判之权,移交法部,刑部只负责抓捕犯人,无权审判。”
虽然这个时代有三法司会审的制度,但在实际上操作中,除了朝堂上极为瞩目的大案要案,一般的案子,刑部基本上就定下来了。
所谓的死刑都必须经由大理寺复核,都察院全程监督,基本上形同虚设。
在判案审案上,刑部挥着最为核心的作用。
但在朱允熥看来,抓人,审案,定罪,全程操之于一个部门手中,多少有点太远于儿戏了。
在这种制度下,如果一开始抓错了人,后面多半是不会认错的,而会将错就错。
如此一来,冤假错案必定不少。
将审判权从负责抓捕的机构和人员手中剥离,是至关重要的监督措施,也是最有效最彻底的监督。
其他的巡察,检查,都远远比不上。
不仅仅中枢需要如此,地方也一样。
“都按察使司亦一分为二,另设法司,专司审判。”
“府衙则设法科,县衙设法房,负责审判之问。”
“法科亦如同刑科一般,既受县衙管,亦由法司辖制,双重管理。”
“日后审案判案,原则上地方主官,皆不再介入。”
“无特殊原因,地方主官不再升堂审案判案。”
“若事出有因,要详细记录在册,上报上级,陈明原由,并留好档案,以备复查。”
“除此之外,凡擅自介入审案判案的地方主官,一经现,严加查处。”
“为杜绝冤案,法部可另外派遣法官外出巡回审案。”
“外出法官不受地域限制,可纠正地方上的冤假错案。”
……
朱允熥将自己的方案,细细讲述。
对于双重管理,他也做了详细的解释,基本上就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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