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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墀既为陆燿之壻,又为请陆氏作其祖神道碑之人,故陆文所列三人次序,必无差误。
沈文列培为三人之首,此可疑者二也。
陆文云:「子二人,仪薰,国子监生。
菼,贡生。
」而沈文题作「范太学」。
陆文既称菼为贡生,则菼死时之资格为优贡或拔贡无疑。
国子监生又无追赠贡生之理。
沈氏为菼作传,不称「文学」而称「太学」。
此可疑者三也。
兹试作解释如下:
(一)以通常事理言之,陆、沈两文作成之先后,虽颇难考知,但欲解脱范璨与科场案之范菼有关,则同一用心。
既欲解脱与科场案之关系,止言菼先璨死,尚嫌不足。
故必须别有一人为菼作一详悉之传,以证明其非犯罪之范菼。
此沈文中菼之生卒年月及享年之数,自不可信。
端生适范菼时,年二十三。
菼年当已四十余矣。
故寅恪疑端生为继室。
沈文言「配赵氏」,当为菼之元配。
培、堦当为赵氏所出。
台即端生子蓉洲欤?再生缘中端生自言「强抚双儿志自坚」,恐是指赵氏之次子及己身之子言,而赵氏所生,出继伯氏之子及己身之女不计在内也。
至沈文谓菼卒于乾隆十年者,恐因欲洗刷菼曾居乐志堂之痕迹,遂改其卒年为乾隆十年,即乐志堂尚未建筑之时。
盖其后有关乐志堂之记载,如范来庚南浔志乐志堂条及下引董襄于嘉庆七年所作之诗等,可免与惇哉有所关涉也。
(二)菼子三人改名之由,虽不能确言,恐因科举制度,改名可免发生枝节问题耶?其以长子出继伯氏,或者亦与科举有关,并可藉此为陆燿开脱与菼之关系也。
至三人名次之异,当为沈氏误记耳。
(三)据乾隆四十五年刑部题本陈七供词中,菼为「宛平县监生」,故沈文据此称之为「太学」。
颇疑端生之夫范菼,在浙江已取得贡生资格,故陆文称之为贡生。
但因应顺天乡试,遂入宛平县籍,纳粟为国子监生。
陆、沈二氏撰文互有差异,遂遗此漏隙也。
又沈文盛称范菼之颖悟,擅长诗文。
此与端生述其夫「刻烛催诗笑语联」之言符合,益可证下论陈七供词中范菼倩人作诗文之说为诬枉矣。
复次,周庆云纂南浔志玖宅第门壹「乐志堂」条,后附董襄「人日集范野苹乐志堂,即席次令兄澹人原韵」,(题下自注「壬戌」。
)其「酒垒分兄弟」句下原注云:
座上惟范氏昆仲及余兄弟三人。
同书贰柒选举门举人栏载:
乾隆四十八年癸卯。
董一经。
字宝传。
号韦庄。
一号韦斋。
嵊县训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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