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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复明运动 附钱氏家难004(第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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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此图不知作于何时,若作于顺治元年,海客初降清时,方可如此解释,否则「鼇」字止可作海中之大龟解,指一般降清之大汉奸言。

此图之名及牧斋所题四诗,殊有深意。

尤可注意者,乃第肆首「劳山拂水双垂钓,东海人称两太公」之结语。

「拂水」在江苏常熟县,乃牧斋自指,「劳山」在山东即墨县东南六十里海滨,用以指房氏,盖谓两人同为暂时降清,终图复明。

海客在东北,牧斋在东南,分别「投竿错饵」以引诱降服建州诸汉人,以反清归明也。

观顺治三年房氏任大理寺卿时,上疏主张恢复前明大理寺覆核刑部案件之旧例,其意盖欲稍稍提高汉人之职责,略改满人独霸政权之局势。

其不得已而降清之微旨,藉此可以推见矣。

至牧斋此题涵芬楼本有学集列于「别惠房二老」及「别惠老两绝句」之间。

虽集中「别惠老两绝句」后,即接以丁亥年所作「和东坡西台诗韵」一题,但此时期牧斋所存之诗甚少,故「题海客钓鼇图」诗,或赋于牧斋随例北迁,将南还之时也。

若谓牧斋于顺治三年丙戌秋间别房氏后,至次年,即顺治四年丁亥夏,在南京乃题此诗。

则「钓鼇图」无论由牧斋携之南归,或由房氏托便转致,牧斋取此黄案迫急之际,忽作此闲适之事,必非偶然。

颇疑牧斋之意,以为房氏此际在北京任刑部右侍郎,可藉其力以脱黄案之牵累也。

后来牧斋之得释还家,是否与房氏有关,今无可考。

但检龚芝麓定山堂集叁顺治十年癸巳五月任刑部右侍郎时所上「遵谕陈言疏」云:

一司审之规宜定也。

十四司官满汉并设,原期同心商酌,共砥公平,庶狱无遁情,官无旷职。

近见大小狱情回堂时,多止有清字,而无汉字。

在满洲同堂诸臣,虚公共济,事事与臣等参详,然仓卒片言,是非立判,本末或未及深晰,底案又无从备查。

至于重大事情,又多从清字翻出汉字。

当其讯鞫之顷,汉司官未必留心,迨稿案已成,罪名已定,虽欲旁赞一语,辄苦后时。

是何满司官之独劳,而汉司官之独逸也。

请自今以后,一切狱讼,必先从满汉司官公同质讯,各注明切口词,呈堂覆审。

发落既定,或拟罪,或释放,臣等即将审过情节,明注于口词之内,付司存案,以便日后稽查。

其有事关重大,间从清字翻出者,必仍引律敍招,臣等覆加看语,然后具题。

事以斟酌而无讹,牍亦精详而可守。

夫顺治十年癸巳,在顺治四年丁亥之后六年,龚氏又与房氏同是刑部右侍郎。

其时满人之跋扈,汉人之无权,尚如芝麓所言。

何况当房氏任职之际耶?然则房氏在顺治四年夏间,以汉族降臣之资格,伴食刑部,自顾不暇,何能救人?牧斋于此,可谓不识时务矣。

斯亦清初满汉关系实况之记载,颇有裨益于考史,故特详录之。

读者或不以枝蔓为嫌也。

有学集壹秋槐诗集「赠濮老仲谦」云:

(诗见前引,兹从略。

寅恪案,第叁章论陈卧子蝶恋花「春晓」词,引刘銮五石瓠「濮仲谦江千里」条云:「或见其为柳夫人如是制弓鞋底版二双。

」牧斋此诗虽作于顺治五年戊子,但濮老弓鞋底版之制,则疑在前一年丁亥河东君三十悬帨之辰。

或者即受牧斋之意旨为之,盖藉以祝贺河东君生日也。

如此寿礼,颇嫌猥亵,若非河东君之放诞风流,又得牧斋之同意者,濮老必不敢冒昧为之。

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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