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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秘书殿中内侍监太子宾客[等]八万。
据此,太子宾客月俸八万,与诗言「七八万」之数略同。
又太子宾客与秘书监俸钱额数相等,诗言「俸钱依旧」,亦相符合。
又白集叁叁从同州刺史改授太子少傅分司云:
月俸百千官二品,朝廷雇我作闲人。
同书叁陆为太子少傅分司时春日闲居三首之三云:
又问俸厚薄,百千随月至。
同书叁柒以刑部尚书致仕后自咏老身,示诸家属云:
寿及七十五,俸沾五十千。
同书同卷刑部尚书致仕云:
半俸资身亦有余。
同书同卷狂吟七言十四韵略云:
俸随日计钱盈贯。
(自注:「尚书致仕请半俸。
」)
同书同卷赠诸少年云:
老慙退马沾刍秣。
(自注:「谓致仕半禄也。
」)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略云:
六尚书太子三少[等]各一百贯。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尚书太子少保少傅[等]百万。
(寅恪案,少保少傅次序应互易。
)
又册府元龟云:
贞元五年四月,以太子少傅兼礼部尚书萧昕为工部尚书,前太子少詹事韦建为秘书监,并致仕,仍给半禄料。
后授致仕官者,并宜准此。
旧例致仕官给半禄及赐帛,俸料悉绝。
帝念归老之臣,时命赐其半焉。
致仕官给半禄料,自昕等始也。
据会要册府,太子少傅尚书月俸俱一百贯文,即十万。
致仕半俸为十万之半数,即五万,或五十贯,皆与诗所言之数相合。
唯新唐书食货志所载俸额,自太师起,至太子少傅止,较会要册府之数,多至十倍。
疑唐代旧文,本以贯计,新书改「贯」为「千」时,譌为「万」,遂进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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