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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但取新志与会要册府比勘,已知其必有譌误。
况新志所载俸钱之数,为会昌时之定额,而白诗即作于会昌时,断无相差十倍之理,其为误计,尤显然易见也。
又白集伍初除[京兆府]户曹,喜而言志云:
俸钱四五万,月可奉晨昏。
廪禄二百石,岁可盈仓囷。
寅恪案,禄米别是一问题,于此姑置不论。
唐会要册府元龟贞元四年勅定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条略云:
京兆府县官惟两县簿尉减五千。
(寅恪案,「减」字从册府。
会要作「加」,疑误。
)余并同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
同上二书载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略云:
京兆判司两县丞各三十五贯文。
新唐书食货志载会昌俸钱定额略云:
诸府大都督府判官[等]三万五千。
据此,大历贞元及会昌时,京兆府户曹参军月俸祇三万五千,与诗言之数,不相符合。
又白集贰陆送陕州王司马建赴任云:
公事忙闲同少尹,(寅恪案,唐六典叁拾:「[京兆]少尹二人从四品下」注云:「魏晋以下有治中,隋文帝改为司马。
炀帝改为赞治,后改为丞。
皇朝曰治中,后避高宗讳,改曰司马。
开元初,改为少尹,置二员。
」然则,「同少尹」即同于京兆少尹也。
)料钱多少敌尚书。
寅恪案,唐会要册府元龟大历十二年四月加给京百司文武官及京兆府县官每月料钱条略云:
六尚书[等]各六十贯文。
又同年五月厘革诸道观察使团练使及判官料钱条略云:
州县给料。
(其大都督府长史准七府尹例。
左右司马准上州别驾例,支给料钱。
)[上州]别驾五十五贯文,长史司马各五十贯。
旧唐书叁捌地理志陕州大都督府条云:
广德元年十月吐蕃犯京师,车驾幸陕州,仍以陕为大都督府。
天祐初,昭宗迁都洛阳,驻跸陕州,改为兴德府。
据此,陕州在乐天时代,实为大都督府。
其司马料钱准上州别驾例支给,为五万五千文,颇与尚书之料钱六万文相近也。
但此仅依大历十二年四月及五月勅定之官书纸面材料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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