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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天苟非用此等材料,则别为考释如下。
检白集此诗前第肆题为大和戊申岁大有年诗。
前第叁题为赠悼怀太子挽歌辞二首题下自注:「奉诏撰进。
」据新唐书捌贰敬宗五子传略云:
悼怀太子普,大和二年薨。
帝(文宗)恻念不能已,故赠恤加焉。
是亦作于太和二年戊申。
由是观之,送王司马诗当亦作于此年,或距离不甚远之时间。
考太和二年去大历十二年为五十一年,若取相去较近之材料如唐会要贞元四年京文武及京兆府县官元给及新加每月当钱条略云:
六尚书[等]各一百贯文。
京兆府县官。
(唯两县簿尉减五千文,余并同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
)
同书大历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勅定加给料钱条,仅载少尹五十贯,未载司马月料。
其年五月厘革诸道观察使团练使及判官料钱条略云:
州县给料。
(其大都督府长史准七府尹例,左右司马准上州别驾例,支给料钱。
)[上州]别驾五十五贯文。
长史司马各五十贯。
新唐书食货志略云:
唐世百官俸钱,会昌后不复增减,今着其数。
尚书[等]百万。
(寅恪案,「百」当作「十」,见前所论。
)上州别驾五万五千,上州长史司马五万。
据此,则尚书每月俸料为一百贯,或十万文。
而陕州大都督府司马准上州别驾例,仍为五十五贯,或五万五千文。
其额数相差甚多,不得如乐天诗所言司马之料钱「敌尚书」矣。
岂当日陕州司马实支之额数亦近于十万,几与尚书相等耶?
又白集肆叁江州司马厅记略云:
案唐典上州司马秩五品。
(寅恪案,乐天此语乃据唐六典叁拾「上州司马一人从五品下」之制度而言。
其下「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等语,乃据元和十三年作厅记时之实况而言。
读者须分别观之,不可误会也。
)岁廪数百石,月俸六七万。
予佐是郡,行四年矣。
时元和十三年七月八日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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