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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案《新书·百官志》皆取此书,即太宗贞观六年所定官令也。
《周官》六职视《周礼》六典已有邦土邦事之殊,不可考证,《唐志》内外官与周制迥然不同,而强名《六典》,可乎?善乎范太史祖禹之言曰:“既有太尉、司徒、司空,而又有尚书省,是政出于二也。
既有尚书省,而又有九寺,是政出于三也。”
(寅恪案:此上乃范祖禹《唐鉴》二武德七年论文。
)本朝裕陵好观《六典》,元丰官制尽用之,中书造命,门下审覆,尚书奉行,机事往往留滞,上意颇以为悔云。
寅恪案:唐玄宗欲依《周礼·太宰六典》之文,成唐六官之典,以文饰太平。
帝王一时兴到之举,殆未尝详思唐代官制,近因(北)齐隋,远祖汉魏,与《周礼》之制全不相同,难强为傅会也。
故以徐坚之学术经验,七次修书,独于此无从措手,后来修书学士不得已乃取唐代令式分入六司,勉强迁就,然犹用功历年,始得毕事。
今观《六典》一书未能将唐代职官之全体分而为六,以象《周礼》之制,仅取令式条文按其职掌所关,分别性质,约略归类而已。
其书只每卷之首列叙官名员数同于《周礼》之序官,及尚书省六部之文摹仿《周礼》,比较近似,至于其余部分,则《周礼》原无此职,而唐代实有其官,傥取之以强附古经,则非独真面之迥殊,亦弥感骈枝之可去。
徐坚有见于此,是以无从措手,后来继任之人固明知其如是,但以奉诏修书,不能不敷衍塞责,即使为童牛角马、不今不古之书,亦有所不能顾,真计出无聊者也。
由此言之,依据《唐六典》不徒不足以证明唐代现行官制合于《周礼》,且转能反证唐制与《周礼》其系统及实质绝无关涉,而此反证乃本书主旨之所在也。
又治史者若有因披览《六典》尚书省六部职掌之文,而招现一种唐制实得《周礼》遗意之幻觉者,盖由眩惑于名号所致,兹不欲详辨,仅移写唐儒论武曌改制之言于此,亦可以理惑破幻矣。
《唐会要》五七“尚书省分行次第”
条云:
武德令吏、礼、兵、民、刑、工等部。
贞观令吏、礼、民、兵、刑、工等部。
光宅元年九月五日改为六官,准周礼分,即今之次第乃是也。
《通典》二三《职官典》五“吏部尚书”
条,《周礼·天官太宰》“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理邦国”
下注云:
变冢言太者,百官总焉,则谓之冢宰,列职于王,则谓之太宰,宰主也。
周公居摄,而作六典之职,以佐王理邦国。
汉成帝初分尚书,置四曹,盖因事设员,以司其务,非拟于古制也。
至光武乃分为六曹,迄于魏晋,或五或六,亦随宜施制,无有常典。
自宋齐以来,多定为六曹,稍似《周礼》。
至隋六部,其制益明。
大唐武太后遂以吏部为天官,户部为地官,礼部为春官,兵部为夏官,刑部为秋官,工部为冬官,以承周六官之制。
若参详古今,征考职任,则天官太宰当为尚书令,非吏部之任,今吏部之始宜出于夏官之司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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