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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据《周书》《北史》“卢辩传”
所载不改从《周礼》而仍袭汉魏之官职,大抵为地方政府及领兵之武职,是宇文之依《周官》改制,大致亦仅限于中央政府之文官而已。
其地方政府既仍袭用郡县制,封爵只为虚名,而不畀以土地人民政事,军事则用府兵番卫制,集大权于中央,其受封藩国者,何尝得具《周官》所谓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之设置乎?
又《周书》二三《苏绰传》(《北史》六三《苏绰传》同)略云:
又为六条诏书奏施行之。
其四擢贤良曰:“今刺史守令悉有僚吏,皆佐治之人也。
刺史府官则命于天朝,其州吏以下并牧守自置,自昔以来,州郡大吏但取门资。
夫门资者乃先世之爵禄,无妨子孙之愚瞽;今之选举者当不限资荫,唯在得人。
苟得其人,自可起厮养而为卿相,伊尹、傅说是也,而况州郡之职乎?苟非其人,则丹朱、商均虽帝王之胤,不能守百里之封,而况公卿之冑乎?”
寅恪案:北朝自魏孝文以来,极力摹仿南朝崇尚门第之制(见《魏书》六〇、《北史》四〇《韩麒麟传》附显宗传),而苏绰实亦即宇文泰不尚门资之论,其在当时诚为政治上一大反动。
夫州郡僚吏之尚门资犹以为非,则其不能亦不欲实行成周封建之制,以分散其所获之政权,其事甚明,此宇文所以虽效《周礼》以建官,而地方政治仍用郡县之制,绝无成周封建之形似也。
又考《晋书》三九《荀勖传》略云:
时又议省州郡县半吏以赴农功,勖议以为省吏不如省官,若欲省官,私谓九寺可并于尚书,兰台宜省付三府,然施行历代,世之所习,是以久抱愚怀,而不敢言。
然则汉魏以来中央政府职官重复,识者虽心知其非,只以世之所习而不敢言,宇文之改革摹仿《周礼》托体甚高,实则仅实行其近代识者改革中央政府官制之议,而加以扩大,并改易其名,以符周制耳。
宇文创建《周官》之实质及其限度如此,论史者不可不正确认识者也。
前所谓第二事即《唐六典》之性质,兹略加阐明。
关于此书之施行问题,《四库全书》七九史部职官类《〈唐六典〉提要》已有正确之论断,近日本西京东方文化研究所《东方学报》第七册内藤乾吉氏复于其所著《就〈唐六典〉施用》一文详为引申,故《六典》一书在唐代施行之问题已大体解决,不必别更讨论。
但寅恪此书主旨在说明唐代官制近承杨隋,远祖(北)魏、(北)齐而祧北周者,与《周官》绝无干涉,此事本甚易知,然世仍有惑于《六典》之形式,不明了其成书之原委,而生误会,遂谓其得《周官》遗意者,则与寅恪所持之说不合,因不得不略举史实,以为证明。
虽所举材料不出四库馆臣所引之范围,但彼等所讨论者为《六典》施行与否之间题,寅恪所考辨者为唐代官制渊源系统之问题,主旨既别,材料即同,不妨引用也。
刘肃《大唐新语》九《著述类》(参《新唐书》五八《艺文志(史部)职官类》“六典”
(三十卷)注文及一三二《韦述传》,又程大昌《考古编》九“六典”
条)云:
开元十年玄宗诏书院撰《六典》以进,时张说为丽正学士,以其事委徐坚。
沉吟岁余,谓人曰:“坚承乏已曾七度修书,有凭准,皆似不难,惟《六典》历年措思,未知所从。”
说又令学士毋婴(煚)等检前史职官,以今(令)式分入六司,以今朝《六典》象《周官》之制,然用功艰难,绵历数载。
其后张九龄委陆善经,李林甫委苑咸,至二十六年始奏上,百僚陈贺,迄今行之。
陈振孙《书录解题》六《职官类》“唐六典(三〇卷)”
(参晁公武《郡斋读书志》七《职官类》“唐六典”
条)云:
题御撰,李林甫等奉敕注。
按:韦述《集贤记注》,开元十年起居舍人陆坚被旨修《六典》,上手写白麻纸凡六条,曰:“理、教、礼、政、刑、事典,令以类相从,撰录以进。”
张说以其事委徐坚,思之历年,未知所适;又委毋煚、余钦、韦述,始以令式分入六司,象《周礼》六官之制,其沿革并入注,然用功艰难;其后张九龄又以委苑咸,二十六年奏草上,至今在书院。
(武英殿聚珍本原注案:《唐书·艺文志》张说以其事委徐坚,经岁无规制,乃命毋煚、余钦、咸廙、业孙、季良、韦述等参撰,及萧嵩知院,加刘郑兰、萧晟、卢若虚;张九龄知院,加陆善经;李林甫代九龄,加苑咸。
委苑咸者,乃李林甫也。
至云二十六年冬草上,考《新旧唐书》,九龄以二十四年罢政事,寻谪荆州,程大昌谓书成于九龄为相之日,当在二十四年,林甫注成奏进,当在二十七年,故是书卷首止列林甫,而不及九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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