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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刑律(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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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书》六六《裴政传》(《北史》七七《裴政传》同)略云:

诏与苏威等修定律令,政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同撰著者十有余人,凡疑滞不通,皆取决于政。

(前文已引)

据此,南朝前期之宋齐二代既承用《晋律》,其后期之《梁律》复基于王植之之集注张斐、杜预《晋律》,而《陈律》又几全同于《梁律》,则南朝前后期刑律之变迁甚少。

北魏正始制定律令,南士刘芳为主议之人,芳之入北在刘宋之世,则其所采自南朝者虽应在梁以前,但实与梁以后者无大差异可知。

北魏、北齐之律辗转传授经隋至唐,是南支之律并不与陈亡而俱斩也。

又裴政本以江陵梁俘入仕北朝,史言其定《隋律》时下采及梁代,然则南朝后期之变迁发展当亦可浸入其中,恐止为极少之限度,不足轻重耳。

证明第一事既竟,请及第二事:

《魏书》二《太祖纪》(《北史》一《魏本纪》同)略云:

天兴元年十有一月诏三公郎中王德定律令,申科禁,吏部尚书崔玄伯(宏)总而裁之。

(参考《魏书》二四及《北史》二一《崔玄伯传》)

同书四上《世祖纪》(《北史》二《魏本纪》同)云:

同书四下《世祖纪》(《北史》二《魏本纪》同)云:

真君六年三月诏诸疑狱皆付中书,以经义量决。

正平元年六月诏曰:“夫刑纲太密,犯者更众,朕甚愍之,有司其案律令,务求厥中,自余有不便于民者,依比增损。”

诏太子少傅游雅、中书侍郎胡方回等改定律制。

(参考《魏书》五四、《北史》三四《游雅传》及《魏书》五二、《北史》三四《胡方回传》)

《魏书》四八《高允传》(《北史》三一《高允传》同)略云:

〔允〕博通经史、天文、术数,尤好春秋公羊。

〔世祖〕又诏允与侍郎公孙质、李虚、胡方回共定律令。

初真君中以狱讼留滞,始令中书以经义断诸疑事。

允据律评刑三十余载,内外称平。

允所制诗赋、诔颂、箴论、表赞、《左氏公羊释》《毛诗拾遗》《论杂解》《议何郑膏肓事》凡百余篇,别有集行于世。

寅恪案:此北魏孝文太和以前即北魏侵入中原未久时间议定刑律之极简纪述也。

即就此极简纪述中其议定刑律诸人之家世、学术、乡里环境可以注意而略论之者,首为崔宏、浩父子,此二人乃北魏汉人士族代表及中原学术中心也。

其家世所传留者实汉及魏晋之旧物。

《史记》一〇《文帝纪》十三年五月齐太仓令淳于公有罪当刑条索隐引崔浩《〈汉律〉序》云:

文帝除肉刑,而宫不易。

及同书八四《杨震传》附杨赐传载赐以世非法家,固辞廷尉之职。

又《南齐书》二八《崔祖思传》(《南史》四七《崔祖思传》略同)略云:

上(齐高帝)初即位,祖思启陈政事曰:“宪律之重由来尚矣,实宜清置廷尉,茂简三官。

汉来治律子孙并世其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故张于二氏絜誉文宣之世,陈郭两族流称武明之朝,决狱无宪,庆昌枝裔,槐衮相袭,蝉紫传辉。

今廷尉律生乃令史门户,族非咸弘,庭缺于训,刑之不措,抑此之由。

如详择笃厚之士,使习律令,试简有征,擢为廷尉僚属,苟官世其家,而不美其绩,鲜矣。

若刘累传守其业,庖人不乏龙肝之馔,断可知矣。”

《后汉书》九二《钟皓传》略云:

钟皓,颖川长社人也。

为郡著姓,世善刑律,以诗律教授,门徒千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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