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皓孙繇。
章怀《注》引《海内先贤传》曰:“繇,主簿迪之子也。”
《三国志·魏志》一三《钟繇传》注引《先贤行状》略云:
钟皓博学诗律,教授门生千有余人,二子:迪、敷。
繇则迪之孙。
同书同卷《钟繇传》略云:
魏国初建,为大理,迁相国;文帝即王位,复为大理;及践阼,改为廷尉。
子毓。
〔曹〕爽既诛,入为御史中丞侍中廷尉。
听君父已没,臣子得为理谤,及士为侯,其妻不复配嫁,毓所创也。
《三国志·魏志》二八《钟会传》略云:
钟会,太傅繇少子也。
及会死后,于会家得书二十篇,名曰《道论》,而实刑名家也。
由此言之(其例证详见程著《九朝律考》八《汉律家考》及九《魏律家考》,兹不赘),游氏之议定法令,任廷尉卿,恐犹是当时中原士族承袭汉魏遗风,法律犹为家世相传之学,观崔祖思之论,可知江左士族其家世多不以律学相传授,此又河北、江东之互异者也。
又《魏书》三三《公孙表传》(《北史》二七《公孙表传》同)略云:
初,太祖以慕容垂诸子分据势要,权柄推移,遂至灭亡,且国俗敦朴,嗜欲寡少,不可启其机心,而导其利巧,深非之。
表承指上《韩非书》二十卷,太祖称善。
第二子轨,轨弟质。
《魏书》《北史》虽不载公孙质律学传授由来,然即就《公孙表传》表上韩非书一端言,其事固出于迎合时主意旨,或者法家之学本公孙氏家世相承者,亦未可知也。
总之,拓跋部落入主中原,初期议定刑律诸人多为中原士族,其家世所传之律学乃汉代之旧,与南朝之颛守《晋律》者大异也。
北魏孝文太和时改定刑律共有二次,第一次所定者恐大抵为修改旧文,使从轻典,其所采用之因子似与前时所定者无甚不同。
第二次之所定,则河西因子特为显著。
至宣武正始定律河西与江左二因子俱关重要,于是元魏之律遂汇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于一炉而冶之,取精用宏,宜其经由北齐,至于隋唐,成为二千年来东亚刑律之准则也。
兹略引史载北魏太和正始数次修律始末以论证之。
其关于河西文化者,可参阅前《礼仪》章。
《魏书》七《高祖纪》(《北史》三《魏本纪》同)云:
太和元年九月乙酉诏群臣定律令于太华殿。
同书四八《高允传》(《北史》三一《高允传》同)略云:
明年(太和三年)诏允议定律令。
同书一一一《刑罚志》略云:
〔太和〕三年下诏曰:“治因政宽,弊由网密,今候职千数,奸巧弄威,重罪受赇不列,细过吹毛而举,其一切罢之。”
于是更置谨直者数百人,以防喧斗于街术,吏民各安其职业。
先是以律令不具,奸吏用法致有轻重,诏中书令高闾集中秘宫等修改旧文,随例增减,又敕群官参议厥衷,经御刊定,五年冬讫,凡八百三十二章。
寅恪案:此太和第一次定律,其议律之人如高允、高闾等(参《魏书》五四、《北史》三四《高闾传》)皆中原儒士,保持汉代学术之遗风者,前已言之矣。
《魏书》七下《高祖纪》(《北史》三《魏本纪》同)云:
太和十五年五月己亥议改律令,于东明观折疑狱。
八月丁巳议律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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