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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孝以国运渐移,深自贬晦,日夜纵酒,后例降为公,复姓拓拔氏,未几卒。
亦未载子孝为柱国年月,万斯同《西魏将相大臣年表》恭帝元年甲戌条云:
少师(柱国)(李)虎卒。
义阳王子孝柱国大将军。
万表以义阳王子孝继李虎之职,自属正确。
但列李虎卒于恭帝元年,显与《通鉴》冲突,疑不可据。
(谢启昆《西魏书》一八《李虎传》载虎卒于恭帝元年五月,亦误。
)
又《周书》一九《达奚武传》(《北史》六五《达奚武传》及《通鉴》一六四“梁简文帝大宝二年元帝承圣元年”
俱略同)云:
〔大统〕十七年(《北史》脱“七”
字)诏武率兵三万经略汉川。
自剑以北悉平。
明年(即西魏废帝元年)武振旅还京师,朝议初欲以武为柱国,武谓人曰:“我作柱国不应在元子孝前。”
固辞不受。
可知西魏废帝元年即李虎卒后之次年,达奚武以攻取汉中之功应继虎之后任为柱国,而武让于元子孝也。
此亦李虎卒于大统十七年,而其次年即废帝元年达奚武班师还长安时(《通鉴》系达奚武取南郑于梁元帝承圣元年即西魏废帝元年五月,故武之还长安尚在其后),其遗缺尚未补人之旁证。
武之让柱国于子孝,非仅以谦德自呜,殆窥见宇文泰之野心,欲并取李虎所领之一部军士,以隶属于己。
元子孝与元欣同为魏朗宗室,从容禁闼,无将兵之实,若以之继柱国之任,徒拥虚位,黑獭遂得增加一己之实力以制其余之五柱国矣。
故《周书》二《文帝纪下》(《通鉴》一六五梁元帝承圣二年同)云:
魏废帝二年春,魏帝诏太祖去丞相大行台,为都督中外诸军事。
此为宇文泰权力扩张压倒同辈名实俱符之表现,而适在李虎既卒、达奚武让柱国于元子孝之后,其非偶然,抑可知也。
又元子孝为虚位柱国,既不统军,而实领李虎旧部者当为宇文泰亲信之人。
《周书》二〇《阎庆传》(《北史》六一《阎庆传》同)云:
赐姓大野氏。
晋公护母,庆之姑也。
依西魏赐姓之制,统军之将帅与所统军人同受一姓。
庆与李虎同姓大野氏,虎之年位俱高于庆,则庆当是虎之部下;庆与宇文氏又有戚谊,或者虎卒之后,黑獭即以柱国虚位畀元子孝,而以己之亲信资位较卑若阎庆者代领其军欤?此无确证,姑备一说而已。
总而言之,府兵之制,其初起时实摹拟鲜卑部落旧制,而部落酋长对于部内有直辖之权,对于部外具独立之势。
宇文泰与赵贵等并肩同起,偶为所推,遂居其上,自不得不用八柱国之虚制,而以六柱国分统诸兵。
后因李虎先死之故,并取其兵,得扩张实力,以慑服其同起之酋帅。
但在宇文氏创业之时,依当时鲜卑旧日观念,其兵士尚分属于各军将,而不直隶于君主。
若改移此部属之观念,及变革此独立之制度,乃宇文泰所未竟之业,而有待于后继之完成者也。
宇文泰之建国,兼采鲜卑部落之制及汉族城郭之制,其府兵与农民迥然不同,而在境内为一特殊集团及阶级。
《北史》六〇所谓“自相督率,不编户贯”
,及《周书》三《孝闵帝纪》(《北史》九《周本纪上》同)元年八月甲午诏曰:
今二十四军宜举贤良堪治民者,军列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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