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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足证也。
《邺侯家传》所谓“六户中等已上”
者,此“六户”
与传文之“六家”
不同,盖指九等之户即自中下至上上凡六等之户而言,《文献通考》一五一《兵考》作“六等之民”
,当得其义。
《魏书》一一〇《食货志》云:
显祖(今本《通典》五《食货典》作庄帝,不合)因民贫富,为租输三等九品之制。
宇文泰殆即依此类旧制分等也。
又《周书》二《文帝纪下》魏大统九年(《通鉴》一五八“梁武帝大同九年”
同)云:
于是广募关陇豪右,以增军旅。
然则府兵之性质,其初元是特殊阶级。
其鲜卑及六镇之胡汉混合种类及山东汉族武人之从入关者固应视为贵族,即在关陇所增收编募,亦止限于中等以上豪富之家,绝无下级平民参加于其间,与后来设置府兵地域内其兵役之比较普遍化者,迥不相同也。
又《邺侯家传》“六家共之”
之语,“共”
若依《通鉴》作“供给”
之“供”
,自易明了。
惟“六家”
之语最难通解,日本冈崎文夫教授于其所著《关于唐卫府制与均田租庸调法之一私见》(《东北帝国大学十周年纪念史学文学论集》)中,虽致疑于何故不采《周礼》以来传统之五家组合,而取六家组合,但亦未有何解释。
鄙意《通鉴》采用《邺侯家传》已作“六家”
,故“六”
字不得视为传写之误。
然细绎李书,如“六家主之”
及“自初属六柱国家”
等语,其“六家”
之语俱指李弼等六家,故其“六家共备”
之“六家”
疑亦同指六柱国家而言也。
《北史》云:“甲槊戈弩并资官给”
,李书既以府兵自初属六柱国家,故以“六家供备”
代“并资官给”
,观其于“六家共(依《通鉴》通作供)备”
下,即连接“抚养训导,有如子弟”
之语,尤足证其意实目六柱国家。
至其词涉夸大,不尽可信,则与传文之解释又别是一事,不可牵混并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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