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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玉海》一三八《兵制》三注云:
或曰:“宇文周制《府卫法》,七家共出一兵。”
寅恪案:七家共出一兵,为数太少,绝不能与周代情势符合,无待详辨。
但可据此推知《邺侯家传》中“六家共备”
之“共”
,南宋人已有误读为“共同”
之“共”
者,七家共出一兵之臆说殆因此而生。
伯厚置诸卷末子注或说中,是亦不信其为史实也。
据《北史》六〇“自相督率,不编户贯”
及“十五日上,则门栏陛戟,警昼巡夜;十五日下,则教旗习战”
等语,则《邺侯家传》所谓“郡守农隙教试阅”
者,绝非西魏当日府兵制之真相,盖农隙必不能限于每隔十五日之定期,且当日兵士之数至少,而战守之役甚繁,欲以一人兼兵农二业,亦极不易也。
又《北史》谓军人“自相督率,不编户贯”
,则更与郡守无关,此则《邺侯家传》作者李繁依唐代府兵之制,以为当西魏初创府兵时亦应如是,其误明矣。
李延寿生值唐初,所纪史事犹为近真。
温公作《通鉴》,其叙府兵最初之制,不采《北史》之文,而袭《家传》之误,殊可惜也。
吾辈今日可以依据《北史》所载,解决府兵之兵农分合问题。
《新唐书》五〇《兵志》云:
盖古者兵法起于井田,自周衰,王制坏而不复。
至于府兵,始一寓之于农。
叶适《习学记言》三九“唐书表志”
条驳兵农合一之说,略云:
宇文苏绰患其然也,始令兵农各籍,不相牵缀,奋其至弱,卒以灭齐。
隋因之,平一宇内,当其时无岁不征,无战不克,而财货充溢,民无失业之怨者,徒以兵农判为二故也。
然则岂必高祖太宗所以盛哉!
乃遵其旧法行之耳。
兵农已分,法久而坏,不必慨慕府兵,误离为合,徇空谈而忘实用矣。
寅恪案:欧阳永叔以唐之府兵为兵农合一是也。
但概括府兵二百年之全部,认其初期亦与唐制相同,兵农合一,则已谬矣。
叶水心以宇文苏绰之府兵为兵农分离,是也。
但亦以为其制经二百年之久,无根本之变迁,致认唐高祖太宗之府兵仍是兵农分离之制,则更谬矣。
司马君实既误用《家传》以唐制释西魏府兵,而欧阳、叶氏复两失之,宋贤史学,今古罕匹,所以致疏失者,盖史料缺略,误认府兵之制二百年间前后一贯,无根本变迁之故耳。
(《通鉴》二一二唐玄宗开元十年纪张说建议召募壮士充宿卫事,以为“兵农之分从此始”
,是司马之意亦同欧阳,以唐代府兵为兵农合一,此则较叶氏之无真知灼见,好为异说而偶中者,诚有间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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