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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隋书》二《高祖纪下》(《北史》一一《隋本纪上》、《通鉴》一七七“隋文帝开皇十年”
同)云:
开皇十年五月乙未诏曰:“魏末丧乱,宇县瓜分,役车岁动,未遑休息,兵士军人权置坊府,南征北伐,居处无定,恒为流寓之人,竟无乡里之号,朕甚愍之。
凡是军人可悉属州县,垦田籍帐一与民同,军府统领宜依旧式。
罢山东、河南及北方缘边之地新置军府。”
同书二四《食货志》(《通典》二及三及五及七《食货典》,又《周书》五《武帝纪上》、《北史》十《周本纪下》俱同)云:
至〔齐武成帝〕河清三年定令,乃命人居十家为比邻,五十家为闾里,百家为族党。
男子十八已上六十五已下为丁,十六已上十七已下为中,六十六已上为老,十五已下为小。
率以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调。
〔周武帝〕保定元年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率岁一月役。
建德二年改军士为侍官,募百姓充之,除其县辖,是后夏人半为兵矣。
及〔隋高祖〕受禅,又迁都,发山东丁,毁造宫室,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匠则六番。
颁新令: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已下为小,十七已下为中,十八已上为丁。
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
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
开皇三年正月〔隋文〕帝入新宫,初令军人(人即民也,《北史》一一《隋本纪上》、《通典》七《食货典》及《通鉴》一七五“陈长城公至德元年三月”
俱无“军”
字)以二十一成丁,减十二番每岁为二十日役,减调绢一匹为二丈。
《通鉴》一七五“陈长城公至德元年三月”
胡《注》云:
后周之制民年十八成丁,今增三岁,每岁十二番则三十日役,今减为二十日役,及调绢减半。
《通典》二八《职官典》一〇“将军总叙”
条云:
隋凡十二卫,各置大将军一人,将军一人,以总府事,盖魏周十二大将军之遗制。
《唐六典》二四“左右卫大将军”
条注云:
隋左右卫,左右武卫,左右候,左右武候,左右领军,左右率府,各有大将军一人,所谓十二卫大将军也。
上章已论宇文泰欲渐改移鲜卑部属之观念及制度,而及身未竟其业,须俟其后继者始完成之。
兹所引史料,足证明此点,亦即西魏府兵制转为唐代府兵制过渡之关键所在也。
《邺侯家传》(《新唐书》五〇《兵志》、《通鉴》二一六“唐玄宗天宝八载”
同)云:
自置府以其番宿卫,礼之谓之“侍官”
,言侍卫天子也。
至是卫佐悉以借姻戚之家为僮仆执役,京师人相诋訾者,即呼为侍官。
寅恪案:周武帝改军士为侍官,即变更府兵之部属观念,使其直隶于君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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