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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湔洗鲜卑部落思想最有意义之措施,不可以为仅改易空名而忽视之也。
又,最初府兵制下之将卒皆是胡姓,即同胡人。
周武帝募百姓充之,改其民籍为兵籍,乃第一步府兵之扩大化即平民化。
此时以前之府兵既皆是胡姓,则胡人也,百姓,则夏人也,故云:“是后夏人半为兵矣。”
此条“夏”
字《隋书》《通典》俱同有之,必非误衍,若不依鄙意解释恐不易通。
冈崎教授于其所著论文之第六页第七行引《隋书·食货志》及《通典》此条俱少一“夏”
字,岂别有善本依据耶?抑以其为不可解之故,遂认为衍文而删之耶?寅恪所见诸本皆是通行坊刻,若其他善本果有异文,尚希博雅君子不吝教诲也。
保定元年改八丁兵为十二丁兵者,据《通鉴》一六八“陈文帝天嘉二”
年胡《注》云:
八丁兵者,凡境内民丁分为八番,递上就役。
十二丁兵者,分为十二番,月上就役,周而复始。
寅恪案:《隋书·食货志》言:“隋高祖受禅,仍依周制,役丁为十二番”
,是周制分民丁为十二番之证。
胡说固确,但保定元年为宇文周开国之第五年,距创设府兵之时代至近,又在建德二年募百姓充侍官之前者尚十二年,此年之令文,《周书》《隋书》《北史》《通典》所载悉同,当无讹脱。
令文既明言兵丁,而胡氏仅以“境内民丁”
释之,绝不一及兵字,其意殆以为其时兵民全无区别,与后来不异,则疑有未妥也。
周武帝既施行府兵扩大化政策之第一步,经四年而周灭齐,又四年而隋代周,其间时间甚短,然高齐文化制度影响于战胜之周及继周之隋者至深且巨,府兵制之由西魏制而变为唐代制即在此时期渐次完成者也。
陈傅良《历代兵制》五云:
魏周齐之世已行租调之法,而府兵之法由是而始基〔《通鉴》陈纪齐显(寅恪案:显当作世)祖令民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六十免力役,六十六还田,免租调〕,加以宇文泰之贤,专意法古,当时兵制增损尤详,然亦未易遽成也。
故其制虽始于周齐,而其效则渐见于隋,彰于唐,以此知先王之制其废既久,则复之必以渐欤?
寅恪案:陈氏语意有未谛者,不足深论,但其注引齐制“十八受田,输租调,二十充兵”
之文,则殊有识,盖后期府兵之制全部兵农合一,实于齐制始见诸明文,此实府兵制之关键也。
但当时法令之文与实施之事不必悉相符合,今日考史者无以知其详,故不能确言也。
又《隋书》二七《百官志》“尚书省五兵尚书”
条略云:
五兵统右中兵
(掌畿内丁帐、事力、蕃兵等事。
)
左外兵
(掌河南及潼关已东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
)
右外兵
(掌河北及潼关已西诸州,所典与左外同。
)
寅恪案:北齐五兵尚书所统之右中兵、左外兵、右外兵等曹,既掌畿内及诸州丁帐及发召征兵等事,疑北齐当日实已施行兵民合一之制,此可与《隋书·食货志》所载齐河清三年令规定民丁充兵年限及其与受田关系者可以参证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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