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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明史》二六五《倪元璐传》云:
〔崇祯〕八年,迁国子祭酒。
元璐雅负时望,位渐通显,帝意向之,深为〔温〕体仁所忌。
一日,帝手书其名下阁,令以履历进,体仁益恐。
会诚意伯刘孔昭谋掌戎政,体仁饵孔昭,使攻元璐,言其妻陈尚存,而妾王冒继配复封,败礼乱法。
诏下吏部核奏。
其同里尚书姜逢元,侍郎王业浩、刘宗周及其从兄御史元珙,咸言陈氏以过被出,继娶王,非妾。
体仁意沮。
会部议行抚按勘奏,即拟旨云:“《登科录》二氏并列,罪迹显然,何待行勘?”
遂落职闲住。
(寅恪案:黄宗羲《思旧录》“倪元璐”
条云:“〔先生〕又请毁《〔三朝〕要典》,以为魏氏之私书。
孙之獬抱《要典》而哭于朝,不能夺也。
未几而许重熙之《五陵注略》出,其中有碍于诚意伯刘孔昭之祖父。
时先生为司成,孔昭嘱毁其板,先生不听。
孔昭遂以出妇诘先生去位。”
可供参考。
)
谈迁《枣林杂俎仁集·逸典》“阮大铖”
条云:
〔福王朝,大铖〕日同〔马〕士英及抚宁侯、诚意伯狎饮。
后常熟钱侍郎谦益附焉。
钱宠姬柳如是,故倡也。
大铖请见,遗玉带曰:“为若觅恩封。”
(寅恪案:计六奇《明季北略》二四《五朝大事总论》中谓阮赠柳者为珠冠,而非玉带。
所赠之物虽异,而觅封之旨则同也。
详见第五章所引。
)自是诸公互见其室,恬不为耻。
同书同集“王氏夺封”
条云:
尚书上虞倪元璐玉汝少娶余姚陈氏,失欢。
既登第,嬖妾王氏篡封命。
同邑丁庶子进,以故隙嗾诚意伯刘孔昭讦其事,可坐总京营也。
倪适除祭酒,奏辨,陈氏失母意,遣归外氏,命娶王,宜封。
而陈所生女字王司马业浩子贻栻,司马揭引海瑞前妻许氏、潘氏弗封,封继妻王氏为例。
幸上不问,倪自免归。
陈氏实同母夫人居,非遣归者。
甲申末,陈氏诉于朝。
时孔昭在事,夺王氏,改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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