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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师范大学委员会北京师范大学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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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校党内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北京高校党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校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严格代表资格审查,保证代表的先进性。
第三条学校实行党代表任期制。
学校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学校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
如下一届党代表大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地改变。
党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四条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从实际出发,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大胆探索,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代表主体地位,保障党代表充分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校各项事业发展和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党代表的权利与职责
第五条党代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认真学习贯彻学校党代表大会精神,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各方面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得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六条学校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学校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校纪委)的报告;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在党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二)了解学校党委、纪委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三)向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就学校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学校党委、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五)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六)受学校党代表大会或者学校党委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章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第七条学校党代表履行职责的方式,主要是参加学校党代表大会和学校党委组织的活动。
学校党委建立健全相应制度,确保党代表正常参加活动,有序开展工作。
第八条党代表提案制度。
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联名(一人提出,五人以上附议)以书面形式向大会提出属于学校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应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在广泛听取党员、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后提出。
应当有案由、案据和具体解决方案或具体建议方案,一事一案,主题突出,内容充实,简明扼要。
(二)代表提案应当在学校党代表大会规定时间内经党代表联络与提案工作办公室送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受理、审查、立案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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