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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监察建议制创新高校监察工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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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坚持不懈地探索有效、规范的工作方法,以《教育法》赋予的高校自主权为依据,尝试用严格的规范性程序来弥补实体法方面的不足,逐步摸索建立了监察建议制。
所谓监察建议制,简言之即在学校监察工作中将监察建议函的运用固定化、程式化、规范化。
所谓监察建议函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在信访工作和其他招生、招标等学校教育管理方面监察工作中,发现学校内部在制度与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与漏洞时,以书面形式提出的监察建议。
监察建议制是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察监督权的具体形式,是开展预防腐败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创新高校监察工作模式势在必行
1.高校监察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1997年5月9日颁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系至今为止我国唯一一部规范监察机关及监察行为的法律,其适用范围仅为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并不包括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
因此,高校内设的纪检监察部门在行使监察职能中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
2.高校监察工作规范管理不够
由于缺乏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刚性规范,总体上高校的监察工作规范性较差,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职责不清、工作随意性较大。
3.常规监察模式易产生教育、制度及监督三者工作相脱节状况
高校现行的监察工作模式不能有效约束具体工作经办人,特别是信访工作的经办人,未能从教育、制度及监督三者结合的高度审视和处理问题,以致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充分发挥案件查办的综合效用及治本功能。
二、建立监察建议制的基本思路与做法
建立监察建议制应坚持专人负责、程序规范、内容具体可行、务求实效的原则,将常规监察与重点监察有机结合,将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有机结合,将监察建议的及时性、可行性与单位整改的有效性有机结合,将预防教育、制度建设与监督查处有机结合,从而提高高校监察工作的质量与水平。
1.确立承办人负责,坚持日常监督工作和拟定监察建议同步进行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明确要求信访件和其他方面监察工作的承办人是监察建议函的草拟者,从岗位职能层面明确职责,将监察建议工作同日常监督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围绕纪检监察职能,把监察建议工作落实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环节。
为此,承办人逐步养成发现学校管理漏洞的意识和习惯。
以信访处理为例,信访承办人除调查核实与违纪违规有关的事实、证据之外,还注意发现相关部门、单位管理和制度中的不足之处,一并查明违规行为的深层原因。
比如在受理匿名举报某部门发放供暖费不规范的信访件时,承办人发现学校供暖费支付管理方面存在漏洞的原因之一是人事调离信息沟通不畅,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分别向相关职能部门发监察建议函,从管理制度及程序、追款诉讼时效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整改建议。
2.执行规范的工作流程
一是领导审核。
承办人草拟的监察建议函须经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发,必要时由纪委书记审核签发,严格把好监察建议质量关;二是规范登记。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制发的“监察建议函”
有发文号并一一登记在册,发文后留存归档管理,所发出的监察建议有据可查,增强承办人的责任心;三是建立送达制。
发文时采取了当面送达方式,即委派承办人员或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当面送达至被建议单位负责人签收。
在送达时,积极听取被建议单位的意见,交换看法,尽量求得对问题的一致认识。
3.侧重监督的执行力度,以求令行禁止
一是规定限期回复。
为增强监察建议函的可操作性,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察建议函均明确被建议单位落实整改意见的具体期限。
被建议单位收到监察建议函后,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并将改正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学校纪检监察部门。
二是执行回访制。
对逾期不回复的被建议单位,承办人员负责回访,向被建议单位了解整改进度,查找逾期回复原因,督促整改。
通过督促检查,制度执行力有所提高,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所发的监察建议函回复率达96%,有的单位还在回函中附加了修订完善的本单位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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