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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芝《资持记》云:“古云:如烧故经,安于净处,先说是法因缘生偈已焚之。
此乃传谬,知出何文?引误后生,陷于重逆。
必有损像蠹经,净处藏之可矣。”
问:借他人经而不还者,应犯何罪那?
答:若因未还令主生疑者——中罪;若心决绝不还者——重罪。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
然亦有所异那?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
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
盗僧物者,我所不救。”
(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
非舍弃也。
)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那?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
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
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迎,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槃;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
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
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
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
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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