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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2(第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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寅恪案:蒙叟于崇祯十六年癸未秋割爱卖《两汉书》,已甚难堪。

象三此时家甚富有,但犹抑损牧斋购入原价二百金。

靳此区区之数,不惜招老座师以更难堪之反感。

岂因争取“美人”

失败,而又不甘间接代付“阿云金屋”

经费之故,遂出此报复之市侩行为耶?牧斋云:“不独此书得其所归,亦差足为绛云老人开颜吐气也。”

蒙叟属辞不多用“绛云老人”

之称。

今特著“绛云”

二字者,不仅因绛云楼藏书被焚,深致感念。

窥其微意所在,亦暗寓“阿云金屋”

一重公案也。

牧斋如卢家之终有莫愁,固可**。

然亦卒不能收回已亡之楚弓,姑借佛典阿赖耶识之说,强自解释,情甚可怜。

若象三以“塞翁”

为其别号,则不知其所失者为书耶?抑或人耶?谢氏二十年之间,书人两失,较牧斋之得人而失书者,犹为不逮。

此亦其人品卑劣有以致之,殊不足令人悯惜也。

至牧斋所谓“坦公司马”

应即张缙彦。

其事迹见《清史列传·七九·贰臣传》本传及《清史稿·二五一·刘正宗传》附《张缙彦传》。

《清史列传》载其于顺治十一年甲午由山东右布政使,迁浙江左布政使。

十五年戊戌擢工部右侍郎。

与《浙江通志·一二一·职官表·一一》“承宣布政使”

栏“张缙彦”

下注“字坦公,新乡人。

前辛未进士。

顺治十一年任”

及“许文秀”

下注“辽东人。

顺治十五年任”

之记载相合。

又《明史·一一二·七卿年表》“兵部尚书”

栏载:

崇祯十六年癸未十月张缙彦任。

十七年(甲申)三月缙彦降贼。

及同书三百零八《马士英传》云:

张缙彦以本兵首从贼。

贼败,缙彦窜归河南。

自言集义勇收复列城。

即授原官,总督河北山西河南军务,便宜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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