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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章金刚般若波罗蜜经讲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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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菩提!
如来所得法。
此法无实无虚。
此科著语不多,而义蕴渊涵,当知此是如来所证,不但凡夫莫测高深,即菩萨亦未能洞晓,直是无可开口处。
然则云何说耶?惟有如长老所云“解佛所说“之义耳。
然而义蕴渊涵,渊则其深无底,涵则包罗万象,欲说明之,亦极不易,必须一一分疏而细剖之,逐层逐层说来,或可彻底。
听者亦应逐层逐层,一一分疏而细剖之,务令析入毫芒,不得少有含糊。
然后修观、行时,方不致含糊而能亲切,方有功效之可期。
不然,便是儱侗真如,颟顸佛性也。
且不但应析入毫芒,尤应融会贯通。
然必先能析入毫芒,乃能融会贯通。
当知析入毫芒时,虽是在析义理,其实已在观心性矣。
如上所说,是闻思修的窍要,诸君勿忽。
“如来所得法”
,此一语便须善于领会,不然,一定怀疑。
今假设问答以明之。
问曰:如来者,性德之称。
既是约性而说,则湛湛寂寂,无所谓法,更无所谓得。
且前明世尊在然灯佛所,彼时方为八地菩萨,尚且于法实无所得。
今曰“如来所得法”
,何耶?答曰:君言诚有理。
然以此理疑此语,则大误矣。
误在但看一句,而不深味下文也。
当知下文“此法”
二字,正指所得之法。
其法却是无实无虚。
无实无虚者,形容性德之词也。
然则所得之法,正指性言,岂谓别有一法哉!
由是可知“如来所得法”
一语,犹言称为如来者,以其证得无实无虚之性耳,岂谓别有所得哉。
况所谓无实者,正明其虽得而实无所得;所谓无虚者,正明其以无所得故而得证性。
则虽说得说法,亦复何碍。
何以故?法是指性而言,得乃证性之谓。
非谓成如来后,尚复有得有法。
故无碍也。
若误会为如来有所得法,便非无实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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