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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责任意味着个体行为的自我道德负责,但是唯有具有自我的存在,才有承担着某种道德责任的可能。
心灵的道德活动,是通过自我对责任和义务的认知和承诺表现出来的。
当履行一种责任,完成一项义务,成为自我心灵上的一种需要时,个体道德的发展也随之上升到较高的境界。
反之,当自我由德性主人的身份降低到奴仆或局外人的状态时,个人对理想自我的激励和评价机制便会**然消失。
这是一种道德意识的“空场”
现象,心灵的混乱、无序状态便可能随之出现。
自我是否应当对其行为负责,从逻辑的层面看,首先是以这种行为是否出于自我的自由选择为前提。
叔本华说过,他只有在他本身就是他自己的作品,也就是说他本身拥有自主权时,才对他的行为负责。
[9]行为只有出于自我的自由选择,自我才应当对其负责。
对自我无法支配和控制的行为,便很难作出善或恶等具有道德意义的判断,亦无法要求自我对其负责。
自我意志的自由表达是进行自由选择的基础,也是人应为自身的选择承担责任的逻辑依据。
在自由的状态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理性指导思想和行为,个体行为是自愿的、受自己意志支配的,才有着道德选择的发生,作出道德判断的可能。
而如果没有意志的自由,一切都将是限定了的,正常理性不能被自由表达,也就难以达到自愿履行的状态。
当自我在某种行为领域缺乏自由度,只有被迫、只能服从时,自我无法表现出自主权能,也就无法作出行为的道德评价,当然更谈不上道德责任的承担了。
所以皮亚杰才会说:“当心灵认为必须要有不受外部压力左右的观念的时候,道德自律便出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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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我的定位关联着道德人格的发展
人的道德并非仅仅是作为被机械决定的对象,而是自我选择造就的结果。
作为目的领域的形态,人格的形成主要在于个体自我按照自己的需要、意愿提出的理想的目标,以及自主选择的与理想相应的行为方式及发展方向。
道德人格是个体自我人格的道德规定,构成了一个人比较稳定的内在精神结构,由此产生出比较稳定的或一贯的行为倾向和生活态度,表征了个体在社会道德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
个体的生存境遇,往往受制于各种非个体所能左右的因素,例如,他既无法选择自己的出身,也难以凭自己的意愿决定一定的社会发展状况。
然而,在道德的领域,个体则具有更多的选择权能:他究竟成就何种人格,并非简单地由既定的出身、社会状况等来安排和决定。
这种生成过程一方面受到社会环境、特定文化的影响,具体讲就是一定社会规范、价值系统对个体直接影响,使个体接受一定的伦理文化,实现其社会化;另一方面也始终无法与个体自身的意向、认同、选择等相分离,是自我不断从客观文化中汲取精神营养,追求价值与人格的理想,从而实现其人格的改造和提升。
以布拉斯为代表的道德心理学家认为,决定道德人格的关键因素不是道德发展阶段,而是个体的道德观、道德标准和道德信念与自我意识的融合程度,而理性本身无法引发个体的道德责任感和道德行为。
个体道德发展的关键在于个体对自己的道德定位,在于对自己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道德人的感知,在于自己应该成为一个什么样的道德人的期待。
存在主义将个体的在世理解为一个不断自我筹划、谋划的过程,强调个体究竟成就什么,主要取决于自我本身,这一看法就注意到了自我的选择与自我的生成之间的联系。
儒家的“为己之学”
,肯定了自我本身的抉择对成就理想人格的意义,实际上也是注意到这一点。
孔子反复指出:“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
[11]“我欲仁,斯仁至矣。”
[12]仁是人格的内在规定,“由己”
“欲”
则体现了自我的要求和选择,在这里,自我是否达到仁的品格,在于自我是否萌发出做一个道德人的善良意志,自我本身的抉择便成为前提。
(二)道德教育应达成人的道德自我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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