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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要排除的不仅有他人意志,甚至还包括上帝的意志。
康德之前以及与他同时代的其他德国唯心主义哲学家认为:道德律是上帝赋予人们的。
而康德则认为,道德法则完全是意志的自律,“绝不需要宗教;它因纯粹实践理性而自足”
[6]。
就此而言,康德的自律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于宗教的批判的继续。
虽然康德在论述所谓“至善”
问题时,不得不把上帝的存在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悬设之一。
但由于他的上帝已不是道德的立法者,不是道德的源泉,因而,康德的历史功绩仍然不能抹杀——他把他那个时代不仅为神学家而且为许多哲学家所承认的道德与宗教的关系颠倒过来了:人有道德,不是根源于上帝的命令;恰恰相反,人相信上帝的存在,是因为道德需要宗教信仰。
[7]
康德的自律道德论,在消解外在意志影响的同时,也拒斥了影响主体道德的另一外在因素——以功利、利益为内容的行为结果等感性经验的影响。
康德认为,如果把行为结果作为法则的基础,那么,这样的法则“永远只不过是意志的他律性”
[8]。
康德视为道德主体的“有理性的存在物”
,是一种纯粹抽象的规定,脱离了任何现实的社会关系,因而其自律也自然与任何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无关。
康德的“自律”
,既排除了上帝的预定,又与感性世界绝缘,就只能先天地从纯粹实践理性的概念中去寻找根据。
经过一番形而上学的考察,康德提出了一个“绝对命令”
:“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理”
[9]。
康德把这一“绝对命令”
,作为意志自律的总法则。
康德的“绝对命令”
,由于出自先天的纯粹理性自身,摒弃了一切感性经验的内容,因而仅仅是一种无条件的纯形式规定。
在康德那里,意志自律就意味着意志只接受先天的、无条件的“绝对命令”
,即只接受来自纯粹实践理性的这种纯形式的规定;判断人的行为的道德价值,不是看意志的对象或行为的结果如何,而是仅仅取决于行为的动机是否出自纯形式的“绝对命令”
。
[10]
康德的自律概念,就其对道德的宗教基础的消解而言,具有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
康德高扬了道德的主体性,使人从道德(宗教道德)的奴仆,一跃而为道德的主人(人为自己“立法”
)。
然而,康德把主体的意志自由绝对化,把自律变成了与任何外在因素无关的、没有任何现实内容,仅仅是一种空洞的先验形式。
他的自律原则的运用限制在知性世界,而与感性世界的功利、利益等毫无关系。
他看不到物质生产关系对于意志的决定作用,“意志的有物质动机的规定”
,“变成纯粹思想上的概念规定和道德假设。”
[11]
(二)王阳明的“良知”
学说
在日常经验中,一提到良知人们觉得很容易理解,可以这样来解释:一旦我们做错了一件事,即使别人没有意识到,我们也会在内心中感到愧疚和自责,其中发挥效用的就是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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