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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rter重视自我概念的具体成分测量,认为评价个体的自我概念水平必须考虑其心理发展的年龄特征,不同年龄阶段的个体,自我概念的成分要素是不同的,随着年龄增长,自我概念的成分要素在不断增加,因此她编制了5种自我概念测量问卷(学龄前、学龄期、青春期、大学生、成人)。
在她的研究中,对大学生自我知觉侧面和成人自我知觉侧面都涉及道德自我。
Shavelson在1976年提出了自我概念的多维度多层次结构模型,在这个模型中,一般自我概念居于最顶层,在它之下是学业自我概念和非学业自我概念,学业自我概念又可细分为数学、英语等具体学科的自我概念,非学业自我概念又可细分为身体的、社会的和情绪的自我概念。
[8]Shavelson的理论模型受到研究者的广泛关注,但由于实证研究不当,一直缺乏充分的经验性支持。
80年代初,Marsh及其同事在Shavelson的理论模型指导下,运用自编的自我概念测量工具——自我描述问卷对Shavelson的理论模型提供了实证支持,并进一步修正了其理论。
在大量的研究中,Marsh发现,先前忽视的道德成分内容在自我概念中占有不可忽视的比重,因此他将宗教信仰和诚实性作为道德自我的两个维度编入,并将其纳入自我概念的第二层级,这样自我概念的结构模型即是:一般自我概念为第一层级;数学学业、语言学业、身体社会、道德自我概念4个成分为第二层级;自尊、情绪稳定性和问题解决为第三层级[9]。
1995年,Vispoel等把艺术自我概念也整合进去,进一步完善了这一理论模型。
可以看出,他们的自我概念包括了道德自我概念,道德自我概念包括下一层次因素——宗教信仰和诚实性。
对道德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皮亚杰、柯尔伯格,也对道德自我有所涉及。
皮亚杰是首先有计划、有系统地研究道德判断问题的心理学家,接下来就是柯尔伯格关于儿童道德发展阶段的研究。
柯尔伯格关于儿童道德发展阶段的理论,丰富发展了皮亚杰关于儿童道德发展的理论,但人们对柯尔伯格理论最尖锐的批评是该阶段理论与儿童道德判断的实际情况不完全相符[10],出现道德判断与道德行为脱节的现象,这一现象促使人们对二者关系重新作出思考。
Blasi就道德阶段和道德行为之间的关系提出了一个全新的观点,这一观点不只限于道德判断的某一阶段而是对于整个发展过程,他认为实际上与每个道德发展阶段相连的道德行为总有一个趋势,那就是,在道德发展高阶段的人比低阶段的人更少出现明知故犯的行为。
他认为在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的各阶段,一定有除了道德判断之外的因素来引发道德行为。
随后Blasi结合艾里克森的同一性形成理论和卢文格的自我发展理论,率先提出道德自我是道德判断与行为之间的联结桥梁,自我同一性是道德行为的动机源。
同样,ClarkPower重新定义了道德维度的自我,他说,道德行为的动机不仅仅是懂得“什么是好的”
的直接结果,而是源于期望一种与自己道德感相一致的行为方式[11]。
由于Blasi的开创性工作,研究者依据心理学有关自我的研究成果纷纷对道德自我进行建构。
由于自我及道德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这方面的研究很分散,研究者大都从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对儿童的早期道德进行研究。
从ego这条道路出发,弗洛伊德的超我是道德自我的开创性研究。
他提出人格是由本我、自我、超我三个部分组成,认为本我是人格结构中最原始的部分,是人的最基本的本能,是一种出于自发性而非自觉性的非道德的行为。
人的这种活动的出发点和目的都是为了满足自身的生存需要,在实现途径上也不会顾及外界的感受,主要以性需求为主。
而自我是意识结构的一部分,是个体在成长过程中逐渐认识到现实的需要发展起来的东西,以“现实原则”
来调节本我和外部世界的矛盾和冲突。
超我是人格中最高的层次,是人在社会生活中接受社会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个体道德体系,从而使个体的言行具备了道德的因素。
超我就是道德化了的自我。
之后,荣格、弗洛姆、哈特曼等对道德自我做出了重要贡献,卢文格、斯坦因、诺伊曼等人进行了拓展。
自我的研究逐渐拓展到更细的研究层面——道德自我。
在我国,心理学对道德自我的研究多集中在进行系统自我研究中将其作为一个组成成分进行分析。
直接对道德自我进行探究的较少,一般是从形式和内容两个维度初步探究道德自我的结构。
与道德自我相关的理论有道德认知发展理论、道德同一性理论、道德情感的理论、道德观念影响源理论。
1.道德认知发展理论
认知发展理论从道德推理的形式来解释儿童道德自我意识的发展线索,它认为道德自我意识的发展水平可以根据道德推理的形式或水平来判断。
皮亚杰采用临床法,发现了道德意识发生发展的一般逻辑规律,即从他律到自律发展、从最初由父母、重要他人那里得到自身道德状况反馈到依据自己的良心形成道德自我意识。
柯尔伯格继承和发展了皮亚杰的理论,认为儿童道德意识的发生发展过程是在个体间的交往实践的基础上促进道德认知结构建构和再建构的过程,并在大量的实证研究基础上提出了他的道德认知发展阶段论,即三水平六阶段理论,分别是:①服从与避免惩罚阶段;②朴素的利己主义阶段;③谋求好孩子的阶段;④维护权威和社会秩序阶段;⑤遵守自由协议和履行契约阶段;⑥指向良心或普遍的道德原则阶段。
其中第一、二阶段是前世俗水平,第三、四阶段是世俗水平,第五、六阶段是后世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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