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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瑞文集中有关司法的部分,虽然易于被读者忽略,但它的历史价值却至为重要,因为它所阐述的这一庞大帝国的社会背景,较之任何论文都为简捷明白。
从这些文件可以看出,地方官纵使具有好心,他也决没有可能对有关人权和产权的诉讼逐一做出公正的判决。
因为在农村里,两兄弟隔年轮流使用一个养鱼池,或者水沟上一块用以过路的石板,都可以成为涉讼的内容。
如此等等的细节,法律如果以保护人权和产权作为基础,则一次诉讼所需的详尽审查和参考成例,必致使用众多的人力和消耗大量的费用,这不仅为县令一人所不能胜任,也为收入有限的地方政府所不能负担。
而立法和司法必须全国统一,又不能允许各个地方政府各行其是。
既然如此,本朝的法律就不外是行政的一种工具,而不是被统治者的保障。
作为行政长官而兼司法长官的地方官,其注意力也只是集中在使乡民安分守己,对于他们职责范围外没有多大影响的争端则拒不受理。
这一类案件照例由族长村长或耆老士绅调解仲裁。
为了鼓励并加强这种仲裁的权力,我们帝国的圣经“四书”
就为读书人所必须诵习,而其中亘古不变的观念又通过读书人而渗透于不识字的乡民之中,即幼者必须追随长者,女人必须服从男人,没有知识的人必须听命于有教养的人。
帝国的政府以古代的理想社会作基础,而依赖文化的传统而生存。
这也是洪武皇帝强调复古的原因。
为耆老士绅所不能解决而必须由官方处置的,绝大多数为刑事案件。
判决这类案件,政府的态度常常坚定而明确。
如果生人命损失,则尤其不能有丝毫的玩忽,一定要求水落石出。
“杀人者死”
这一古老的立法原则在当时仍被沿用,过失杀人和谋杀之间区别极微。
这种一方面认为人命关天,一方面又主张以眼还眼的原则自然具有相当大的原始性,但对于本朝的政治经济制度来说,其间的互相配合则极为恰当。
这样的立法意在避免技术上的复杂,简化案情中的疑难,而在大众之中造成一种清官万能的印象,即在有识见的司法官之前,无不能决断的案件。
换言之,这种设施也仍不离以道德代替法律的途径。
其方便之处则是一个地方官虽然缺乏法律上的专门训练,但是在幕僚和吏员的协助下仍然可以应付裕如地兼任司法官。
司法从属于行政,则政府的统治得以保持一元化而使文官集团的思想行动趋于一致。
这种制度的原始性和简单性,在大众之中造成了很多不幸的后果。
官府衙门除了对刑事案件必须作出断然处置外,很少能注意到对日常生活中的种种纠纷维持公允。
乡村中的士绅耆老,虽然被赋予了这方面的仲裁权,然而他们更关心的是自己的社会地位和社交活动,对这些琐碎乏味的纠纷大多缺乏热情和耐心。
至于开民智这一类概念,在他们心目中更不占有任何地位。
在我们这个古老的礼义之邦里,绝大多数的农民实际上早被列为顽民愚氓,不在文化教养之内,即使在模范官员海瑞的笔下,这些乡民也似乎只是一群动物,既浑浑噩噩,又狠毒狡诈,易于冲动。
日常生活中为小事而生口角已属司空见惯,打架斗殴以致死伤也时有生。
纠纷的一方有时还愤而自杀以倾陷仇家;即或由于病死,家属也总要千方百计归之于被殴打致死。
海瑞在做县令的时候,有一次下乡验尸,现村民竟以颜料涂在死者的身上来冒充血迹。
这些残酷的做法,除了泄愤以外,还因为诉讼一旦获胜,死者的家属就可以取得一部分仇家的产业。
刑事案件需要作出断然处置,不论案情多么复杂,判决必须毫不含糊,否则地方官就将被视为无能。
于是他们有时只能依靠情理上的推断来代替证据的不足,草菅人命的情形也不乏其例。
下面是海瑞亲身经历的一件案子。
有夫妇二人在家中置酒招待一位因事过境的朋友并留他住宿。
正好在这个时候,妻子的哥哥即丈夫的姻兄前来索取欠款白银三两。
姻兄弟一言不合,遂由口角而致殴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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