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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阐明余度离般若,不为波罗蜜。
质言之,即不能到彼岸。
可见般若诚高,然而非学不可,则般若之关系重要明矣,又岂可怕哉!
警策之至,谨记勿忘。
(丑)次,约余度明。
分二:(寅)初,正明;次,引证。
(寅)初,正明。
“须菩提!
忍辱波罗密,如来说非忍辱波罗蜜。
余度者,除般若外,其余之布施、持戒、忍辱、精进、禅定五度也。
法法皆应离相,则法法不能离般若。
今于余五度中,独举忍辱为言者,以忍辱最难离相,其不能离般若,更易领会。
故特举此度阐明其义,以概其他。
故标科不标忍辱而标余度,正以佛之说此,意在令众生举一隅而以三隅反也。
如是标判,乃遵佛所说,依义不依文也。
上约般若明,是从正面阐明离相之真实义。
盖人但知般若是谈空离相,著相者因而生怖。
今阐明并般若之相亦当离,则是并空亦离也。
且般若即在余五度之内,不能独存,而余五度皆是实行之法,则所谓离相者,乃是法相、非法相一齐离也。
若明此义,则尽可放胆修学般若矣,何必怕哉。
此约忍辱明,是从反面阐明不可不离相之真实义。
观下文所说,若行忍辱法,而不离忍辱相,便生瞋恨。
瞋恨正与忍辱相反。
是阐明行忍辱法者,若不学般若,便不知离忍辱法相。
不离法相,则瞋恨生。
瞋恨一生,则忍辱之功行破矣。
便成非法相矣。
从此可悟所以必令离法相者,正是令离非法相耳。
妙极妙极。
若明此义,则定要用心修学般若矣,不能怕矣!
如此阐发,般若之精义,彻底呈露。
则般若断断不可不学,更可恍然矣。
此阐义数科经文,将般若之理,及应学般若之理,阐发得精极、圆极、透极,亦复细极。
务宜静心领会,领会得一分,便得一分受用。
且此数科,正上来所说诸义之结晶。
此处之义,若能洞明,则上来诸义,便一一雪亮于胸中矣。
上科之后,接说此科,更有一意。
意在以忍辱之不能离般若,证成上科,般若非离余度别有之义也。
盖余度既皆须有般若,可见般若是与余度共行之法,非别行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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