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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金刚般若波罗蜜经讲义6(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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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本作“不应以具足色身见”

,此句中唐人写经无“具足字”

,可省也。

“具足色身”

,及下科“具足诸相”

,古人有种种说。

或合色身诸相浑而言之曰丈六金身,则说为应身矣。

或分指色身为八十种好,诸相为三十二相,此亦是作应身会者。

或谓色身是报身,诸相是应化身。

惟清初达天法师则曰色身诸相,应约报身说。

此说最精,应从之。

盖经中既于色身诸相,皆曰“具足”

“具足”

者,圆满之义。

其指功行圆满万德庄严之报身言,确凿无疑。

因丈六金身三十二相等之应化身,与功行具足庄严具足之义不合也。

身相分说,含有要义。

盖色身名为具足者,正因其诸相具足耳。

故色身为所庄严,诸相为能庄严。

分而说之,意在显其有能有所,正是缘生法耳。

若本具之性,惟一空寂,既非色相,那有能庄严所庄严之别?

“不也”

,活句,谓亦可亦不可也。

盖法身报身,不一不异。

若会归不异之性,则可见;若执著不一之相。

则不可见也。

故接言“如来不应以色身见”

上言“不也”

,下言“不应”

,正相呼应。

意显无所谓可不可,但不应耳。

曰“如来”

,曰“以”

,皆含精义。

说一“以”

字,执相之意显然。

“如来”

者诸法如义,乃不异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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