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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的利维坦是君主制或者其他体现民意并垄断武力使用权的政府权威。
平克向我们揭示出了霍布斯“利维坦的逻辑”
:“在每一个暴力行为中,都有三个利害关系人:侵犯者、受害者和旁观者。
三方都有暴力动机:侵犯者要捕获受害者,受害者要进行报复,而旁观者要尽量减少另外两方争斗产生的连带伤害。
两个参战者之间的暴力可以称为战争,旁观者压制参战者的暴力可以称为法律。
简而言之,利维坦理论就是法律好过战争。”
②“利维坦”
是一个第三方,它能够通过处罚侵犯行为,抑制侵犯的动机,从而化解先发制人的焦虑,也打消了每个人为了证明自己的决心而时刻准备出手的紧张感。
在霍布斯那里,人类本性是自私的,又渴望能够主宰别人,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都处于像狼一样的敌对状态中。
只有强大的利维坦,即国家,才能控制人的私欲,维持社会最起码的平安。
而洛克则扭转了霍布斯的观点,在洛克看来,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而是一种个人试图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奴役他人而形成的战争状态。
自然状态下的不便只是在私有财产发生纠纷时没有一个公正的裁决者,而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
。
因此国家不需要成为强大的“利维坦”
,而只要成为能够解决财产权纠纷的公正的仲裁者就可以了。
这样,制度法律体系的服务对象就被转换为了维护财产权的稳定。
人类之所以要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为了改善自然状态中所存在的不便之处。
“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社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员也必须对它服从。”
①财产权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的自然权利,但当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自然并没有为人们提供一个天然的公正的裁判者,这就是自然状态的不便之处。
因此,洛克这一整套论证的结论就是,“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②。
制度法律体系建立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财产权。
实际上,无论是霍布斯强大的“利维坦”
,还是洛克公正的“仲裁者”
,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不同。
在古典政治哲学家看来,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都必须让渡自己原有的权利,达成契约。
实际上,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绝不意味着暴力的彻底解决,而只是一种暴力形式的转换: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肉体暴力转化为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政治暴力。
“至于暴力,这个世界上的第一个利维坦——国家解决了一个老问题,但又制造了一个新问题。
人民固然不再经常地死于凶杀和战争,但他们又被暴君、神职和贪官污吏们攥在手心里。
这让我们更加觉得‘平靖’这个字眼带有太多的血腥气,它绝不仅仅是带来了和平,而且还带来了强权政府的绝对控制。
对第二个问题的解决,人类还要再等上几千年,而在世界的很多地方,这个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
①虽然国家创造了一种新的暴力——政治暴力,但这种暴力相对于肉体暴力却是暴力程度的降低。
霍布斯、斯宾诺莎以来的政治哲学家们都在致力于寻找和探讨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
尤其在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相对于传统暴力国家机器而言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虽然我们常常批判这种新型的国家控制更加严密,但不可否认的是暴力程度却实实在在降低了。
文明社会最直接或最直观的标志就是:暴力程度低。
自有文字记录以来,人类社会的暴力程度总是越来越低。
几千年来,人类对同类的残杀越来越少,在法律体系的规训下,现代社会相对于传统社会的暴力事件也大幅度减少,这是人类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的最重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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